本条共分两款。本条第1款是关于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就是要严格依照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本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办事,主要是指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间谍犯罪行为和本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必须采取防范和制止的措施,对不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不能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权力。(2)对于间谍犯罪行为,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时,必须严格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办事。 (3)在反间谍工作中行使权力,只能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力,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得行使。在行使权力时,要严格履行规定的手续,凡是法律有限制性的规定的,例如法律规定应当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的,都应当严格遵守。(4)国家安全机关的人员在反间谍工作中,要严格履行职务,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更不得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本章关于“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更不得滥用法律所赋予的各项职权。“超越职权”是指行使了法律、法规没有赋予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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