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政府采购法规文件汇编》:
第31条没有公布合同招标通知而合理利用协商程序的情况
在下列情况下,订约授权方可不用事先公布合同招标通知,通过协商程序授予公共合同:
(1)公共工程合同、公共供应合同和公共服务合同:
(a)在合同的初始条件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并且已按照要求向欧盟委员会递交了一份报告的前提下,如果没有投标人或没有适合的投标人在公开程序或受限程序中参与投标或没有投标单位在公开程序或受限程序中递交投标申请时;
(b)由于技术或艺术原因或专利权保护,合同只能授予特定的经济运营商时;
(c)在合同商谈阶段发生订约授权方不可预见的紧急事件,从而致使订约授权方不能按照第30条的规定在公开、受限或协商程序的时限内事先公布合同招标通知时。此处的紧急事件不包括任何由订约授权方引发的事件。
(2)公共供应合同:
(a)当所涉产品仅供研究、试验、学习或发展使用时,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为了企业生存而进行批量生产或为了获得研究或发展费用而缔结的公共供应合同;
(b)由于原始供应商试图提供额外商品或设备,以部分代替常规供应产品或设施或扩大现有供应产品或设备的范围,从而迫使订约授权方不得不接受技术特性不同并且在操作或维护过程中可能导致不兼容或比例失调等技术难题的材料时,一般情况下,这类合同,包括周期性合同的期限都不会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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