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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6206553
  • 作      者:
    苏东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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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将对每个问题的讲解分为宣讲要点、典型案例、专家评析、法条指引四个部分。首先通过宣讲要点明确提出法律知识点,然后将法律知识点带入典型案例,增加知识的受用性;其次在专家评析部分就案例中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期做到对法律知识的活学活用,最后在法条指引部分罗列出相关的法条和司法解释,一来使得对问题的回答和知识点的阐述都有理有据,二来免去读者们四处寻找法律条文之累。《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涉及的法律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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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
  二是土地转让。是指承包方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雷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已在非农产业就业并有比较稳定收入的农户自愿放弃承包地,一般采用这种转让方式,转让必须经发包方同意才可进行转让。
  三是土地出租。是指承包方作为出租方,将自己承包期内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的行为。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四是土地入股。是指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以股份入股形式与他人共同生产,按股分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2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典弄案例
  原告劳光福系定安县龙河饮食服务公司退休职工,原告吴来花、劳秀德、劳秀道系第三人定安县龙河镇长邦一经济社(以下简称长邦一经济社)成员。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原告劳光福一家与第三人长邦一经济社签订合同,并经定安县人民政府颁发定安市(县)农地承包权(龙河)第06106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了第三人长邦一经济社共11块土地,其中包括后塘园0.9亩园地。后塘园0.9亩园地的四至为:东至家齐,南至水沟,西至成玉,北至仕芳。
  因原告劳光福系退休职工,没有资格在农村承包土地,故该局依据第三人长邦一经济社及旧村村委会、龙河镇政府的证明,给原告家庭重新核发了以原告劳秀道为农户主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被告劳定标系第三人定安县龙河镇长邦二经济社(以下简称长邦二经济社)成员,其以后塘园0.9亩园地是经其父亲劳光春(已故)与原告劳光福换地所得为由,在该园地上耕作多年,现后塘园0.9亩园地上有被告劳定标种植的甘蔗,以及被告劳定标于2012年年初种植的槟榔苗。当时换地时没有经过第三人长邦一经济社及第三人长邦二经济社的签字,也没经过第三人认可。后塘园0.9亩园地属第三人长邦一经济社的集体土地。被告劳定标耕作后塘园0.9亩园地,没有与第三人长邦一经济社签订承包合同,也没有与第三人长邦二经济社签订承包合同。
  因后塘园0.9亩园地发生争议引起纠纷,2012年8月13日,原告劳光福、吴来花、劳秀德、劳秀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0.9亩后塘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将其种植在原告后塘园承包地上的槟榔树等一切附属物全部清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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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政府是否可以口头形式批准临时用地?
2.镇政府是否有权拍卖国有土地?
3.乡级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处理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
4.将当事人的土地监督检查申请交由下级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查处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社会主义改造前的土地所有证书能否对抗政府依法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否认定属于国家所有?
3.土地登记的效力是什么?
4.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当事人如何获得救济?
5.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6.经营管理集体土地的行为,若违反法定程序效果如何?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确定?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以互换的方式流转?
9.土地承包互换协议需满足的条件?
10.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须遵守哪些程序?
11.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问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应遵循哪些条件?
12.将土地承包给非合作社成员是否违法?
1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
1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能否转让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房产建设?
15.农用地是否可以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章 徒弟利用总体规划
1.土地征收的信息公开主体是谁?
2.为建设新农村,能否把承包地和宅基地变更为建设用地?
3.确定土地用途或性质的依据是什么?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是谁?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谁批准?
6.宅基地范围外的排水沟由谁管理?

第四章 耕地保护
1.基本农田可以用来栽花种树吗?
2.闲置土地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被无偿收回?
3.什么情况下闲置土地不能被无偿收回?
4.开垦荒地需要由谁批准?
5.谁应承担土地复垦义务?
6.非法挖砂是否构成破坏耕地?
7.用基本农田发展林业果业是否违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1.谁可以批准征收土地?
2.国土局能不能责令被征收人让出土地?
3.发布征地公告是政府的法定职责吗?
4.什么是农用地转用审批?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6.应该怎样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
7.土地有偿使用费应当由谁收取?
8.划拨土地可以转让吗?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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