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
二是土地转让。是指承包方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雷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已在非农产业就业并有比较稳定收入的农户自愿放弃承包地,一般采用这种转让方式,转让必须经发包方同意才可进行转让。
三是土地出租。是指承包方作为出租方,将自己承包期内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的行为。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四是土地入股。是指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以股份入股形式与他人共同生产,按股分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2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典弄案例
原告劳光福系定安县龙河饮食服务公司退休职工,原告吴来花、劳秀德、劳秀道系第三人定安县龙河镇长邦一经济社(以下简称长邦一经济社)成员。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原告劳光福一家与第三人长邦一经济社签订合同,并经定安县人民政府颁发定安市(县)农地承包权(龙河)第06106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了第三人长邦一经济社共11块土地,其中包括后塘园0.9亩园地。后塘园0.9亩园地的四至为:东至家齐,南至水沟,西至成玉,北至仕芳。
因原告劳光福系退休职工,没有资格在农村承包土地,故该局依据第三人长邦一经济社及旧村村委会、龙河镇政府的证明,给原告家庭重新核发了以原告劳秀道为农户主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被告劳定标系第三人定安县龙河镇长邦二经济社(以下简称长邦二经济社)成员,其以后塘园0.9亩园地是经其父亲劳光春(已故)与原告劳光福换地所得为由,在该园地上耕作多年,现后塘园0.9亩园地上有被告劳定标种植的甘蔗,以及被告劳定标于2012年年初种植的槟榔苗。当时换地时没有经过第三人长邦一经济社及第三人长邦二经济社的签字,也没经过第三人认可。后塘园0.9亩园地属第三人长邦一经济社的集体土地。被告劳定标耕作后塘园0.9亩园地,没有与第三人长邦一经济社签订承包合同,也没有与第三人长邦二经济社签订承包合同。
因后塘园0.9亩园地发生争议引起纠纷,2012年8月13日,原告劳光福、吴来花、劳秀德、劳秀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0.9亩后塘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将其种植在原告后塘园承包地上的槟榔树等一切附属物全部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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