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制度的移植、嵌入与重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第一点,着眼于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职能优化的目标,在司法行政体系内合理布局刑罚执行机构,科学划分机构职能,强化司法行政机关内部的统一性和协调性。目前,各省市司法行政机构建制大多数是在司法厅(局)下设两个实体性的局,即监狱管理局和戒毒局(或强制戒毒局)。长期以来,两个下属局实际上都是独立运作的局,具体表现在人事基本独立,财政独立,有自己的政工部门和培训机构。在很多省市,司法厅(局)无论是人数还是财力都比不上下属的监狱局。这种建制有其历史的原因,但从具体运作看有两个突出问题:第一,司法厅(局)对下属两个局实际管理权限很小。司法行政主管机关与两个局的关联度不大,对刑罚执行制度和戒毒问题的研究不深,对监狱戒毒工作的实际指导能力不足。给社会的印象就是,司法行政机关主业是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在现实中甚至会出现即使两个下属局不理会司法厅(局)的要求,最后也只能不了了之的情况。第二,两个下属局与主管机关机构重叠情况非常严重,尤其是三个机构都有非常庞大的政工部门和后勤保障机构,实际业务部门的地位在机关难以突出,常常导致形式主义泛滥。解决这一顽症,关键是重新优化系统内机构布局,将政工、后勤保障、政策研究等综合性的职能统一划到司法厅(局),切实将监狱和戒毒机构打造成一线执法的指挥机关。与此同时,参照监狱和戒毒管理机构设置,结合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设立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真正形成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一体三翼的格局,切实发挥好司法行政主管机关指挥、协调、政策研究制定和保障的功能。通过这样的调整,相信不仅长期困扰社区矫正工作的机构编制问题可迎刃而解,而且能极大地提高司法行政机关的整体协调和政策执行力,使司法行政机关真正回归司法行政的本位,切实履行好刑罚执行的职能。地市级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职能的需要合理设置社区矫正机构,尤其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社区矫正机构切实打造成一线的执法实体,用好系统现有资源,严格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设定职位,切忌小而全;与此同时,尽可能地通过优化本省市内司法行政资源,解决编制和人员问题。
第二点,着眼于刑事政策的一体化,将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两项职能归并。安置帮教工作职能自20世纪末正式划归司法行政部门后,除北京和上海等少数省市外,多数地区目前都是将安置帮教工作职能放在司法厅(局)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指导处。在司法部,此项工作由基层工作指导司负责。这样设定,有其历史的原因,也有其合理性;但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和司法行政机构的优化来看,将其放在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较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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