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巡警执法体制的建立在形式上或许是因为一时的决策,而根本性的原因是在于原本的交警执法体制存在着固有的缺陷。比如交警在执法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但是他们在法律上却并没有被赋予处置这些违法犯罪案件的权力。导致了如果交警采取措施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可能违反依法行政的要求,如果放任不管就可能导致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造成更大损害这样的尴尬。交巡合一就是在这样的现实基础上应运而生的。这种执法体制的产生确实解决了上述尴尬情况,增强了公众的安全感,这就是为什么这一体制尽管存在争议,但是始终没有被废止,而是在不断改进的前提下得以保留的主要原因。也是基于这样的研究结果,笔者提出了合理的预测或者建议,即今后可以更广泛的推行这种行政执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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