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研究》:
因历史原因,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家股股东和国有法人股股东占据绝对控制的地位,这种控股股东“超强控制”的内部控制环境决定了董事会、经理层等内部控制主体出现了严重的权利失衡。
(1)董事会的权利失衡。
董事会是上市公司的执行机构,是内部控制最高层面的履职者。国家作为最终委托人,国有股股东作为控股股东,不仅可以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更可以通过选“自己人”为董事来决定董事会的决议,进而影响董事会对经理层的选聘,来获取自身利益。同时,我国国有企业目前还普遍采用董事会、党委会以及高级管理层作为主要管理结构的组织模式,但三者之间关系定位混乱,权责分配也很不明确,这也是影响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实施主体确立的关键。
(2)总经理的权利失衡。
在我国,国有企业经理层是上级党组织、中央国资委或地方国资委根据其以往政绩任命的,这样就使有些经营管理能力较弱或根本不具备管理企业经验的官员被安排到国企从事高层管理工作。这种不完全的市场行为使这些管理层在执行国有控股股东意愿的同时,还受到上级党组织人事考核,又受到资本市场业绩评价及监管机构考核的多重压力。实际中很多上市公司的总经理由董事长一人担任,上市公司的总经理也变成了控股股东的总经理,董事会对总经理行为的监督作用被严重弱化,使总经理的权利失去了有效的制衡,造成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4.1.2民营上市公司
相比国有股权控股的上市公司,民营上市公司存在家族绝对控股的“一股独大”现象,企业的价值就代表了他们的财富。许多公司的总经理由大股东派任,他们直接代表了大股东的利益;更有甚者,有些民营上市公司的董事长甚至总经理就是企业的大股东,因此,大多数民营企业的管理者与大股东的利益保持高度的一致。同时,“一股独大”的巨大利益驱动力和破产压力,使得控股股东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都被充分发挥出来,从而使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集中,股东利益与经营者利益合二为一。这种高度的一致性能降低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减轻公司的代理问题,但同时也可能加剧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4.2基于“动机选择”视角的内部控制主体行为
按照信息经济学的理论,在非对称性信息市场中,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完备必将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而动机是驱使人从事各种活动的内部原因。在外界的要求或压力的作用下所产生的动机,与由个体的内在需要所引起的动机共同作用,驱动着个人的行为。同时在理性的经济世界中,人们往往按照他们自己的经济利益行事,即人们对每一项交易都会衡量其代价和利益,并且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案来行动。从趋利避害和成本效益角度分析,受股权结构状况决定的内部控制主体将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动机选择。
4.2.1董事会的行为选择
在国有和“一股独大”的民营上市公司中,董事会考虑到自身利益,会按照控股股东意愿执行,默认并服务于控股股东的自利行为,故出现了关联交易、派现行为、盈余管理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国内外学者均认为,控股股东为实现其控制权私人收益,会采取关联交易这一自利行为。并且相对于无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有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关联交易的发生率显著较高(余明桂等,2004)。派现行为方面,控股股东会通过公司的超额派现行为来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尤其是在股权高度集中的公司,控股股东为了侵占中小股东利益,才会使用股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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