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注解与配套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54933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收藏
作者简介
  195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设置国务院法制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59年6月撤销。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国务院先后设立了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1986年4月,为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合并,重新成立了国务院法制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88年10月,国务院法制局被确定为国务院的办事机构。1994年3月又被确定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1998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为国务院办事机构。
展开
内容介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注解与配套(第三版)》由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了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了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注解与配套(第三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了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注解与配套(第三版)》根据司法实践提炼了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注解与配套(第三版)》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了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此外,为了简约、实用的特色,本书还根据需要附上了实用图表、办事流程等,方便读者查阅使用。
展开
精彩书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注解与配套(第三版)》: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与出让】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宏观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量控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支付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提供出让土地】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土地用途的变更】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
展开
目录
适用导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1.本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第二条【适用范围】
2.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三条【基本原则】
3.条例对征收程序作了哪些规定?如何体现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
第四条【行政管辖】
4.本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范围和职责是什么
5.房屋征收部门的设置的形式和职责是什么
第五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6.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一般包括哪些事项
7.房屋征收部门如何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管理
第六条【主管部门】
8.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如何进行监督
9.主管部门怎样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举报与监察】
10.举报内容的范围是什么
11.监察机关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职权有哪些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征收情形】
12.本条列举的属于公共利益的六项情形的具体内容及其依据是什么
13.《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
第九条【征收相关建设的要求】
14.如何理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何审批
16.法律对建设用地规模有何规定
17.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可以修改
18.什么是城乡规划
19.什么是专项规划
20.公众如何参与城乡规划的编制
21.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有哪些
第十条【征收补偿方案】
22.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之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2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的原则有哪些
24.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包括哪些方面
第十一条【旧城区改建】
25.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举行听证会
……

第三章 补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配套法规
实用附录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