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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注释本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72715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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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现行《宪法》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经验,经过全民讨论,于1982年12月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2004年3月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先后四次对《宪法》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这部《宪法》既保持了稳定,又在实践中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为我国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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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注释本》共四章,规定了我国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关于我国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宪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构的组成和权限。
  《宪法》涉及的相关法律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等。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维护《宪法》的权威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也是国家稳定和发展的基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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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国体
第二条 政体
第三条 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民族政策
第五条 法治原则
第六条 经济制度与分配制度
第七条 全民所有制经济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经济
第九条 自然资源的归属与利用
第十条 土地制度
第十一条 非公有制经济
第十二条 公共财产
第十三条 保护私有财产
第十四条 发展生产与社会保障
第十五条 经济体制
第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七条 经济组织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八条 外资经济
第十九条 教育事业
第二十条 科学事业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与体育事业
第二十二条 文化事业
第二十三条 人才培养
第二十四条 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的工作原则
第二十八条 维护社会秩序
第二十九条 武装力量
第三十条 行政区划
第三十一条 特别行政区
第三十二条 对外国人的保护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民平等权
第三十四条 选举权
第三十五条 表达自由
第三十六条 宗教自由
第三十七条 人身自由
第三十八条 人格尊严
第三十九条 住宅权
第四十条 通信自由
第四十一条 公民的监督权及取得赔偿权
第四十二条 劳动权
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的休息权
第四十四条 退休制度
第四十五条 社会保障权利
第四十六条 受教育权
第四十七条 学术自由权
第四十八条 男女平等权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制度
第五十条 华侨、归侨的权益保障
第五十一条 行使基本权利的限度
第五十二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守法义务与道德规范
第五十四条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 捍卫国家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全国人大的性质及其常设机关
第五十八条 国家立法权的行使主体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大的组成及代表的选举
第六十条 全国人大的任期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大的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大的罢免权
第六十四条 宪法修改的程序与法律案的通过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及组成原则
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及委员长会议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关系
第七十条 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七十一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第七十二条 提案权
第七十三条 质询权
第七十四条 特别人身保护权
第七十五条 言论免责权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
第七十七条 对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第七十八条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及任期
第八十条 国家主席对国内事务的职权
第八十一条 国家主席的外交职权
第八十二条 国家副主席的职权
第八十三条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职期限
第八十四条 国家主席、副主席缺位的继任顺序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 国务院的性质、地位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的组织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的任期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的基本工作制度和会议制度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的职权
第九十条 各部、委的首长负责制及其职权
第九十一条 审计机关及其职权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 中央军委的组成、职责与任期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委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 地方人大与政府的设置和组织
第九十六条 地方人大的性质及其常委会的设置
第九十七条 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
第九十八条 地方人大的任期
第九十九条 地方人大的职权
第一百条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
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人大的选举权和罢免权
第一百零二条 对地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第一百零三条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地位与职务禁止
第一百零四条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政府的性质与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政府的任期
第一百零七条 地方政府的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地方政府内部及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
第一百零九条 地方政府审计机关的地位和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政府与同级人大、上级政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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