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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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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合同法百事通:案例应用版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57682
  • 作      者:
    法宝网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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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Fabao法宝网,是由中国法律信息服务领域的上海百事通整合多方优势资源,联合国内多家专业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共同精心打造的向广大法律需求者传播法律知识,提供高质量、高标准、低门槛的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的互联网法律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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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合同法百事通·法宝说法:咱们身边的法律顾问(案例应用版)》是面向普通读者的普法读物,内容涵盖签订合同、合同履行、合同违约、合同变更以及借贷、加工承揽等各个类别的合同常见的法律问题,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简明常见的案例、深入浅出的讲解,具有很大的通俗性和高度的专业性,对于公民学习合同法,维护自身基本权利具有较大的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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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合同法百事通·法宝说法:咱们身边的法律顾问(案例应用版)》:
  第一百五十三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法定质量担保】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承受人权利】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标的物包装方式】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的检验义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的支付价款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支付价款的地点】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第一百六十一条【支付价款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一百六十二条【多交标的物的处理】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变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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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如何才算签订了合同——合同的成立与效力问题
◎签合同时可以不签字只摁手印吗?
◎买卖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有效吗?
◎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有效吗?
◎未盖章但已履行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吗?
◎对方未做最后定夺时,可以先把货物发过去吗?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
◎已发出货物与要约内容不一致怎么办?
◎对于承诺期限内应到未到的承诺,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隐瞒事实以拖延合同签订时间的,怎么处理?
◎离职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受欺诈而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吗?
◎合同中约定“后果自负”的条款有效吗?
◎通过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是否应返还?
◎合同未成立,还用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吗?
◎附条件合同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恶意串通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第二章  签订合同后应该怎么做——合同履行问题
◎悬赏广告约定报酬,当事人突然反悔,归还者还能拿到报酬吗?
◎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合同如何履行?
◎当事人想提前交货可以吗?
◎合同约定“产品质量按一般标准”应如何理解?
◎“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履行方式适用于所有的合同吗?
◎借贷双方存在争议时,交易习惯能否作为判断依据?
◎因一方提前履行合同给自己造成损失,应该如何寻求救济?
◎债务人不收到期货款,债权人能否代位收取呢?
◎企业主动放弃到期账款致使无法给付合同款,另一方可以撤销该行为吗?
◎因合同未明确履行时间就可以随时履行吗?
◎合同没有约定价款时,应当以什么价格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以后,买方还能对产品质量再提出要求吗?
◎整容受伤,霸王条款能否为医院免责?
◎合同约定由第三方实际履行债务,若其未履行应该怎么办?
……

第三章  对方不履行合同怎么办——违约责任问题
第四章  已签订好的合同需有变化——合同的变更与解除问题
第五章  买卖也是一种契约——买卖合同问题
第六章  赠与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赠与合同问题
第七章  借贷双方应依约办事——借款合同问题
第八章  租赁中的纠纷怎么解除——租赁合同问题
第九章  委托人与受托人应该如何履约——委托代理合同问题
第十章  认真履约伴随一路平安——交通运输合同问题
第十一章  仓储保管中的法律关系处理——仓储保管合同问题
第十二章  加工承揽中的纠纷解决——加工承揽合同问题
第十三章  其他合同——合同里都有理有据
实用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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