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抵押担保与债权行使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6206461
  • 作      者:
    刘玉民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收藏
内容介绍
  《抵押担保与债权行使》在体例上坚持问题导向,将每一个问题安排为四个部分——“宣讲要点”“典型案例”“专家评析”“法条指引”,以设问方式提出问题,以简洁、质朴的语言阐明要点,用时效性、现实性强的典型案例讲述故事,进行深入浅出、细致入微的法律和学理分析,使读者能够多角度地理解有关的法律问题。在内容安排上,依照抵押担保和债权行使分类的结构予以排列,各部分采取了法律制度中的一些关键术语进行阐述,做到学理与案例的有效切合,并附上法律参考条文,力求做到既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读者的素养,又深化了对案件的探讨和认识。
展开
精彩书摘
  《抵押担保与债权行使》:
  本案涉及对公司法第16条的理解。笔者认为,该法律条款属于管理性规定,与公司的对外行为无必然牵连,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公司违反该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的,担保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否则不利于交易安全。具体分析如下。
  (1)对公司法第16条的理解
  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第2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条虽然使用了“不得”这一具有强烈否定色彩的措辞,但是违反包含有“不得”字样的法律规定是否均导致无效的法律后果,值得商榷。法律禁止性规定,包括效力性的禁止性规定与管理性的禁止性规定,违反前者将导致对某类法律行为否定性法律评价的法律后果,而违反后类规定并不必然导致无效的法律后果,因为后类规定仅系对某种行为的不倾向、不提倡。在区分两类禁止性规定时,需要从立法目的、法律体系、法律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等各方面综合评判。从立法目的来看,公司法之所以禁止公司为股东担保,其立法本意在于维护资本确定原则和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限制大股东、控股股东操纵公司与自己进行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在现行公司经济活动中,公司与股东之间协议互相担保通常发生于集团公司之间,这属于典型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本身并不必然危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交易内容公平与否确定了关联交易对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和弊。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必然会损害公司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但公平合理的关联交易则可以为公司带来利益和效益。因此,对属于关联交易一部分的关联公司的担保也应有其存在的空间,重要的是在立法中如何通过制度进行有效监管。公司为股东担保,从价值取向的角度考虑,在平衡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利益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即使在决议程序上存在瑕疵,也属其公司内部行为,不能对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效力产生影响。
  (2)公司章程对第三人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约束公司内部活动的最高准则,但对为股东担保的相关规定并非公司章程的必要要件,而是任意性内容。从公司法第16条来看,对公司为股东或他人提供担保的决议程序,亦非法律强制性的要求,公司可以作出选择。公司章程也不具有对世效力,债权人亦无法定义务审查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对世效力源于英美法上的“推定通知理论”和“越权理论”。即章程一旦被公开,即推知第三人对此知晓,则在交易往来中应予审核注意。但该理论已逐渐被抛弃,它虽然保护了股东权益,但对第三人的合法期待、交易的安全稳定和公平有着严重的影响。根据禁反言原则,任何经济主体不能主张其行为超越章程而拒绝履行义务。本案中,某公司的章程没有规定该公司可以对外提供担保,并不意味着某公司即无权提供任何担保。换言之,某公司如果为其他企业或个人(并非公司股东或董事等人员)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同意,这种担保对债权人来说亦不必然因决议程序而无效。即使公司章程对为股东担保有所规定,对第三人亦无约束力。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公司章程,是约束公司自身的有效法律文件,但并不必然约束不特定的第三人。
  (3)第三人的审查义务
  现行各国的立法中,大多认为章程的公开行为本身对第三人不构成通知,英美的立法对此亦有相应变更。现实生活中,我国目前的工商登记与查询制度亦有不完善之处,公司相关事项的登记信息虚假、变更情况不登记、第三人查询公司章程程序复杂且成本巨大,因此,对第三人规定有审查交易相对方公司章程等资料的法律义务,既不符合现实情况,亦不符合交易经济的原则,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
展开
目录
第一章 担保的一般规定
1.个人雇佣关系中的人事担保是否属于担保法调整的范畴?
2.反担保中,保证人有优先权吗?
3.抵押物被毁损后所得的保险金是否继续作为担保财产?
4.以未成年人的财产用作债务担保是否有效?
5.债权人允许主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是否还需承担担保责任?
6.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为他人提供保证的效力如何?
7.未经股东会同意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
8.债务人未明确约定归还哪笔借款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应如何确定?
9.对超过最高限额的债权,银行能否主张优先受偿?

第二章 保证
1.能否仅凭字面意思就认定为一般保证方式?
2.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能否仅起诉保证人作为被告?
3.保证人是否可以代债务人行使抗辩权?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予以变更,保证人能否免除保证责任?
5.保证人在债务人死亡后,是否还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后以何种程序行使追偿权?
7.连带责任保证人之一承担保证责任后,是否有权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向债务人与其他保证人追偿?
8.保证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时可否顺延?

第三章 抵押
1.担保人对物权法实施前未进行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是否应承担责任?
2.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查封,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能否得到保护?
3.物的担保与人的保证同时存在,应当如何处理?
4.当事人关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约定内容是否有效?
5.以经营权、管理权等用于抵押,是否受法律保护?
6.以将来取得所有权的财产设定抵押是否有效?
7.抵押物价值大于受担保债权的数额的,是否可以再次设定抵押?
8债务人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分别设立抵押,两个不同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9.未经共有人同意所设立的房产抵押是否有效?
10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期间届满,抵押权还能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11.抵押权人能否对他人已支付全款并实际占有的不动产主张权利?
12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与抵押权人的债权共存时,哪~个应当优先受偿?

第四章 质押
1.以货币设立动产质押的,是否必须转移占有?
2.典当行就典当的汽车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3.质权人违约使用质物造成出质人损失的应如何承担责任?
4出质期间,质物所产生的孳息由谁享有所有权?
5.应收账款质押是否具有优先于保证的受偿权?
6.债权转让后,新债权人对原抵押与质押财产能否继续享有相关权利?

第五章 留置与定金
1.债权人是否有权直接行使留置权?
2.债权人在诉讼期间拍卖留置物并导致债务人损失的,该行为是否应承担相关责任?
3.不当行使商事留置权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
第六章 合同债权
第七章 侵权债权
第八章 其他债权
参考书目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