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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仲裁法实务精要与案例指引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57026
  • 作      者:
    朱宣烨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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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朱宣晔,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后进入北京法院系统从事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现任某央企法律部经理。长期以来,积累了丰富的商事审判、仲裁的理论、实践经验。作为主要执笔人先后参与税收体系改革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等省部级重点调研课题研究工作,参与编写了《公司法原理精解、案例与运用》、《买卖合同48案》等书籍。先后在《公司法评论》、《人民法院报》等报刊杂志发表了《“救赎”赵新先——“三九事件”的再解读》、《从董事义务角度解读科龙事件》等文章,多次在全国、北京法院学术讨论会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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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1994年《中国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现代仲裁制度的建立,越来越多的民(商)事主体或是出于对国际贸易交易惯例的尊重,或是出于隐匿自身商业信息的需要(如上市公司、公众人物等),或是出于争议能够得到高效解决的考虑,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的机制。截至2012年全国仲裁委员会达到219个,共受理案件96378件,案件标的总额1315亿元。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仲裁制度日趋普及。了解仲裁程序自然成为保护仲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内在要求,然而仲裁制度本身所具有的私密性等特点致使这项制度的运行机制并不易十分直观地展示给世人。基于此,《仲裁法实务精要与案例指引》以进入司法系统的仲裁案件为镜,以点及面,反向构架我国的仲裁制度,以期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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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仲裁法实务精要与案例指引》:
  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重庆乙国际经贸有限公司
  甲物产株式会社(以下简称甲物产)申请称:2004年5月5日甲物产和重庆乙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由乙公司向甲物产提供18000公斤40%灰鸭绒,2004年6月5日发货。在2004年6月3日、4日即货物发出之前,甲物产委托中间人重庆丙广告公司和乙公司一起抽取货物检验,但乙公司故意隐瞒了这一检验结果,于2004年6月8日货物装船后另用其他样品送检,作出了一个检验结果。货到韩国后甲物产基于对质量的怀疑拒绝收货,经过双方多次争执,最终于2004年9月达成谅解协议,甲物产同意立即收货,甲物产和乙公司共同抽取样品密封后交上海和萧山商检局检验,并以检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后检验结果鸭绒含量低于合同约定的40%,乙公司应返还甲物产货款32760美元,故甲物产依法提起仲裁。
  仲裁过程中乙公司提交了2004年6月8日的商检结果,但该结果是乙公司事后另行送样的结果,其有意隐瞒了双方2004年6月3日、4日的送检样品的检验结果,并针对甲物产提出的质疑(货物2004年6月5日发送,何来6月8日送检?),编造说是6月3日送检后因适用标准错误故重新检验造成的,仲裁庭亦认可了这一说法裁决甲物产败诉。
  甲物产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后向仲裁庭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而仲裁庭对此迟迟不予表态,致使甲物产因自己不能负责的原因无法陈述与案情相关的事实和理由。同时仲裁庭拒绝将甲物产要求通过法院调查取证的申请提交法院,而是自行驳回申请,这一做法也违背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仲裁委(200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31号裁决。
  乙公司辩称:本案是涉外仲裁裁决,就本案实体而言,根据双方合同和信用证约定的“单据要求”,乙公司并无出具检验局鸭绒含量《检测报告》的义务,即使甲物产不承认2004年6月8日《检测报告》的结果,也应自行承担货物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乙公司手里就有这份6月8日的《检测报告》,并未隐瞒什么证据。甲物产主观臆测发货前检验不合格另有一份检测报告存在,但其未举出任何证据证明。而且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已通过《会谈纪要》就确认货物质量的最终方式达成了一致意见,甲物产却不遵守双方“共同送检作为最终检验结果”的约定,四次回函阻挠共同送检。其单方送检得出的检验报告对乙公司无约束力,所以仲裁庭作出其证据不足、驳回请求的裁决。另外甲物产向仲裁庭提交的是调查取证申请书,通篇都无其所称的“证据保全”字样,内容是要求转交法院进行调查取证。甲物产的申请不符合证据保全的要求,仲裁庭无义务将申请转交给法院。所以甲物产的撤销申请于法无据,与事实相悖,应予驳回。法院裁判本案属于涉外仲裁裁决。《民事诉讼法》关于撤销涉外仲裁裁决事由中没有“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一项,故甲物产所提乙公司隐瞒了2004年6月3日、4日送检的检测报告的理由,不属于审查涉外仲裁裁决是否应予撤销的事由。
  仲裁过程中甲物产向仲裁庭提交了一份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仲裁庭通过法院进行调查取证。该申请的内容并非是甲物产所称的证据保全申请,仲裁庭不将申请移送法院直接作出决定并未违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
  评析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仲裁庭应将其提交法院,由法院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但是如果是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的话,仲裁庭对于是否调取证据有权自行决定。本案仲裁过程中甲物产向仲裁庭提交的是调查取证申请书而非保全申请,仲裁庭不将申请移送法院直接作出决定并未违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
  这里需要注意证据保全和调取证据的区别。就仲裁而言,两者存在以下区别:(1)实施的前提不同。证据保全的前提是,在证据的获取过程中存在着种种风险;调取证据的前提则是,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而不能自行收集证据。(2)实施的目的不同。证据保全是为了防止证据灭失、延续证据的存在时间而实施的行为;调取证据是为了解决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的困难而实施的行为。前者从证据的角度考虑,后者则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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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仲裁概述
第一节 仲裁的概念及调整仲裁程序的法律框架
第二节 仲裁的种类
【案例1】国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性质
【案例2】仲裁所涉合同本身具有涉外因素时仲裁裁决性质的认定
【案例3】非为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合同签署人有涉外因素时仲裁裁决性质的认定
【案例4】外国仲裁机构在香港地区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性质
第三节 仲裁的适用范围
【案例5】当事人能否在仲裁程序中主张侵权责任
第四节 仲裁规则
第五节 仲裁特殊的制度安排
【案例6】不公开审理的认定
【案例7】前一仲裁裁决未予以处分的事项,后一仲裁裁决进行处
分的不违反一裁终局制度
【案例8】放弃异议权制度适用的条件
【案例9】对仲裁庭违反仲裁规则的行为放弃异议的认定

第二章 仲裁协议
第一节 仲裁协议的概念及审查标准
【案例10】基于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合同中约定的用于解决合同实体争议的准据法不能用以判定仲裁条款的效力
【案例11】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显示其均认定某一法律
为仲裁协议效力审查的准据法,法院予以认可
【案例12】仲裁条款效力准据法的确定与证明准据法具体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
第二节 我国法律项下仲裁协议应当符合的标准及未达标准时的法律后果
【案例13】国家机关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时纠纷的可仲裁性
【案例14】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的仲裁协议无效
【案例15】合同条款既未明确约定以仲裁为纠纷解决方式,也未排除诉讼管辖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案例16】双方当事人分别持有的合同文本中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不一致时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案例17】约定“由仲裁机构协调解决的”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灸
【案例18】仲裁机构处理纠纷的范围受限于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
【案例19】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完全准确时仲裁协议的效力D52
【案例20】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仲裁协议无效D5j
【案例21】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的效力
【案例22】有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仲裁规则和仲裁地点但并没有明确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的效力
【案例23】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订立的仲裁协议的效力
【案例24】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在何种情况下对提单发生的纠纷有约束力
【案例25】合同援引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效力
第三节 仲裁协议的效力及失效
【案例26】订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一方当事人起诉,另一方不出庭应诉时法院无管辖权
……
第三章 仲裁法的相关保障制度
第四章 仲裁证据
第五章 仲裁程序
第六章 仲裁司法审查程序
第七章 仲裁司法审查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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