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走私废物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犯走私废物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犯走私废物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走私废物罪的规定处罚。
根据200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9号,以下简称《走私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走私废物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2)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3)未经许可,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4)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根据《走私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数量,超过《走私解释(二)》第六条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达到了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且后果特别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以走私废物罪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走私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经许可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时,偷逃应缴税额,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既未经许可,又偷逃应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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