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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环境污染刑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释解·案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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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909214
  • 作      者:
    胡云腾主编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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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为帮助各级人民法院法官正确理解和适用本书,解决办案实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为了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及时了解《解释》的有关规定,更好地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根据院领导的要求,在深入调研《解释》的施行情况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组织参与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的同志撰写了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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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走私废物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犯走私废物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犯走私废物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走私废物罪的规定处罚。
  根据200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9号,以下简称《走私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走私废物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2)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3)未经许可,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4)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根据《走私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数量,超过《走私解释(二)》第六条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达到了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且后果特别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以走私废物罪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走私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经许可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时,偷逃应缴税额,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既未经许可,又偷逃应缴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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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严惩环境污染犯罪齐心共建美丽中国(代序)
第一部分 《解释》条文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17日)

第二部分 环境污染相关犯罪概论
投放危险物质罪
走私废物罪
污染环境罪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

第三部分 《解释》理解与适用
《解释》的制定背景及主要考虑
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其他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环境污染犯罪的从重和从宽处罚情节
单位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认定规则
污染环境犯罪的犯罪竞合处理规则
“公私财产损失”的计算范围
“有毒物质”的范围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鉴定和检验问题
环保部门监测数据的刑事证据属性
《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

第四部分 典型案例
第五部分 文书选登
第六部分 附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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