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2007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范围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再次进行严格限定。该《通知》强调,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将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严格限定于三类用地: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该《通知》还强调,“严格控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时,所涉及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可依法流转。”这与《土地管理法》中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范围的限定完全一致。《通知》同时也指出,“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是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并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这说明,除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外,仍有例外,对《土地管理法》所限定的流转范围有所突破。但仍然禁止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直到2008年10月,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三农”问题再次提到议事日程,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重申,“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决定》还指出,“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即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经营性项目,农民以土地出租、作价人股等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原则上已得到政策许可。另外,《决定》中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权益进行了说明,即“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决定》中还提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根据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主要限于,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转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情形,以及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综观相关政策、法规的演进历程,可以看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在试探中不断推进,经历了由严格禁止到限制流转再到一定范围内允许流转这样一个变化过程。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已成为必然趋势。但迫于耕地保护的巨大压力,就目前的相关政策来看,虽然已突破了《土地管理法》的某些限制,但所限定的流转范围仍然较窄,且有些问题仍不明确。相关法规政策的系统梳理见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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