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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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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人力资源管理必备法律法规全书:最新实用版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39879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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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必备法律法规全书(最新实用版)”系列丛书是我社集数年法规编撰经验,结合当前公民了解法律知识的迫切心情,创新出版的实用型法律工具书。本套工具书改变了传统法规汇编的编纂模式,在法条中介绍复杂的法律术语,解读深奥的法律概念,让读者充分理解法条内容的同时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是公民学法、懂法、用法的首选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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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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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必备法律法规全书:人力资源管理必备法律法规全书(最新实用版)》在重要法律文件前专设【适用提示】,并以【条文解读】形式对重难点条文进行阐释,注释内容在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华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全新撰写,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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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作文解读
    1.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关期限的约定自担任工会职务起中止执行,当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任期期满后,其原来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再继续履行。工会专职工作人员连选连任后,其劳动合同继续延长。
    2.基层工会非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如果劳动期限长于任期的,则不存在劳动期限延长的问题。
    3.不予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形:不论是专职或者非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的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期限不予延长。这里的“个人严重过失”是指具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之一的情形。
    关联参见
    《劳动合同法》第39条;《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第22、23条;《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第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工会监督权】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指导、集体合同代签与争议处理】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文解读
    1.工会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中的作用:为职工提供帮助、指导,主要是对职工做一些宣传解释工作。
    2.工会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的作用:(1)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2)集体合同草案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修改后,工会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没有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单位,应当由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工会基层委员会主席代表全体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人或经营者签署;(3)在签订集体合同时,上级工会可以给予指导和帮助;(4)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3.发生集体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首先,双方协商解决。在双方协商不能时,工会和企业中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联参见
    《集体合同规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第30-32条;《工会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对辞退、处分职工的提出意见权】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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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名词解释索引
劳动关系篇
一、一般规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9.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009.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11.6.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 2005.  10.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节录)( 2006.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1.2.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7.5)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6.2)
部门规章及文件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6. 25)
二、劳动就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节录)( 2007.8.30)
行政法规
残疾人就业条例( 2007.2. 25)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1993.4. 20)
部门规章及文件
(一)就业服务与管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07.  11.5)
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
收费的通知( 1995.9.6)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  10.  3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
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2007.5.  18)
(二)残疾人就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7.6.  15)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2007.6.  15)
(三)再就业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2002.  11.  1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0.  10. 22)
三、劳动合同管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6. 29)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9.  18)
部门规章及文件
(一)综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
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2002.9. 25)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  10. 31)
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1995.4. 27)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 1998.1.  26)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1997.3.3)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6.4. 26)
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6.5.4)
农业部、劳动部关于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6.6. 27)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7.9.  1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5. 1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2006. 12. 22)
(三)劳动关系的确立与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5. 2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2003.7. 31)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 1997.5. 30)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1994.  11.  1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 2003.7. 31)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4. 29)
(五)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1995.5.  10)
……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篇
劳动争议篇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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