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与探索建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自20世纪50年代建立以来,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从1980年开始,农村信用社围绕如何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进行了数次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无论是在自身建设,还是在适应为“三农”服务要求等方面,信用社都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机制和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体制不顺,管理职权和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历史包袱沉重,资产质量差,经营困难,潜在风险仍然很大。
2000年,经国务院同意,江苏省开始实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拉开了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的序幕。2003年6月,国务院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提出要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宗旨,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快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实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浙江等8个省(市)实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此后改革逐步推及全国。
这次改革是在管理体制、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等方面的一次全面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改革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明确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二是改革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由省级政府负责,明确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职能;三是消化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国家在资金、财税、利率等多方面给予农村信用社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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