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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法总则原理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0165332
  • 作      者:
    许中缘,屈茂辉著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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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21世纪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系列:民法总则原理》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培养学生面向司法的思考,提供给学生民法方法论所需要的知识;另一方面,《21世纪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系列:民法总则原理》力图实行立法论与解释论的紧密结合,为学生相关知识的储备提供相关的理论知识,为他们在之后的法律适用中进行知识储备。本教材对民法规范的分析,对法律行为理论适用的探讨,对民法思维的阐述,都是试图从解释论的立场尽可能提供民法思维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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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许中缘,湖南武冈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硕士、学士。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理事、湖南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秘书长。曾在巴黎第十大学留学访问一年。  主攻民法哲学、民法总论、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著有《体系化的民法与法学方法》、《民法强行性规范研究》专著二部。在《法律科学》、《环球法律评论》、《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月旦民商法杂志》、《光明日报》(理论版)等刊物发表论文40余篇,近20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教育部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全文转载、摘编。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民商合一视角下民事权利体系的立法设计研究”、教育部后期资助重点项目“民法法典化的哲学”等项目。屈茂辉,湖南新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为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南省法学会副会长、湖南省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会长,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等人才工程。  主攻民法学和数理—计量法学,尤其在物权法、国有财产法、专家民事责任、合同法等领域有深入研究并取得了系列成果,出版学术著作11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等报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10多篇,获得省部级奖励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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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21世纪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系列:民法总则原理》对民法理念、民法部门、民法体系、民法规范、民法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民事责任、民法时效、民法适用等专题进行探讨,既有对传统理论批判性的继承,亦有对前沿问题启迪性的创见。既有对民法理论的深刻反思,亦有对民法实践的深入关切。在方法论上,全书以服务司法裁判作为阐释问题的基点,以培养、提升学生和法官的民法思维作为分析问题的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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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自序<br>民法总则,在学理上也可称为民法总论。无论是采用潘德克吞体系的德国,还是采用法学阶梯体系的法国,民法总则均是大学法学课程体系中重要的基础性课程。正是因为这门课程的基础性,民法总则教材自然就成为所有法学教材中亮点突出、接受面广、发行量大的一类。在我国,民法总则几乎是所有法学本科生、专科生、硕士研究生乃至博士研究生的基础性课程,其重要性自不待言。<br>顾名思义,民法总则原理是民法典总则学理上的阐述。民法总则汇集了民法共同适用的原理与原则,提供了民法的体系与基本概念,历来以基础性、哲理性为特色。所以,世界许多著名的学者如拉伦茨在民法总则教材中总要阐释总则在私法中的基础性地位。正是由于民法总则的这种特点,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对民法总则的学习绝不是简单的知识性学习。学生在课程的学习或者老师在课堂的讲授中,仅仅满足于民法总则的知识如主体制度、行为制度、代理制度与责任制度等等是远远不够的。民法总则需要给学生提供更多方面的理论素养与理论储备。正如王泽鉴先生所指出的那样,民法总则的学习需要使学生认识到私法的价值理念与原理原则,需要把握民法上的概念形成与体系构造,了解私法上的基本规范模式,及增益法律思维能力。 ① 因此,在这本民法总则中,我们试图实现以下目标:<br>第一,对民法总则所面临的基础性理论进行系统思考,为学生对所有法学课程的学习提供理论素养。无论是从民法总则的内容上还是从实际效果上而言,民法总则并非民法典的总则。民法总则中的主体论、规范论、行为论、体系论、解释论是民法乃至整个法学的学习所需要的基本理论。实践也证明,民法总则理论掌握不好,势必影响之后所有法学学科的学习,甚至会影响学生在以后法律职业中法学素养水平。<br>第二,对民法学所需要的基础理论进行系统思考,为学生对整个民法学各分支的学习提供理论基础。民法总则是民法学所有分支的总论部分。民法总则的相关制度与规则,成为民法学各分支的基础。这一点尤其以民法总则中的法律行为制度为典型,民法学各分支的所有相关制度,都应该遵循法律行为制度的一般规则,在民法学各分支的相关规则涵盖不到的地方,民法总则中的法律行为一般规则可以直接适用。<br>第三,在体现民法基础理论的同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培养学生的民法思维。古云“授人鱼,不如授人以渔”。“鱼”重要,“渔”同样重要,二者相比较,后者更为重要。在我国现阶段的民法总则的教学中,一些教师、少数法学院系过于强调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了方法的传授与启迪,特别是缺乏对学生民法思维的培养。为了达到对学生民法思维培养的目的,一方面,本书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培养学生面向司法的思考,提供给学生民法方法论所需要的知识,另一方面,本书力图实行立法论与解释论的紧密结合,为学生相关知识的储备提供相关的理论知识,为他们在之后的法律适用中进行知识储备。本教材对民法规范的分析,对法律行为理论适用的探讨,对民法思维的阐述,都是试图从解释论的立场尽可能提供民法思维素养。<br>基于以上目标,我们在内容上试图克服纯知识性的阐述,在研究方法上,尽量针对中国实践问题的提供相关解决方案,尽量减少比较法视野对相关问题的探讨——尽管在现阶段比较法上的思考对于我国民法学理论的丰富是非常重要,学生对此知识的储备是不可或缺的。<br>人们常言,民法理论博大精深,民法总则尤其如此。社会的发展变化,使得民法总则的相关理论不断得以更新与发展。对这样一座理论宝库进行阐述,笔者的确诚惶诚恐。虽然我们竭力而为,但囿于时间与学识,定然存在有不足乃至不正确之处,尚请广大读者予以批评指正。 <br>许中缘 屈茂辉<br>2011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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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  学习民法的方法第一章 民法理念论第二章 民法部门论第三章 民法体系论第四章 民法规范论第五章 民法渊源论第六章 民法原则论第七章 民事主体论第八章 民事法律关系论第九章 法律行为论第十章 代理行为论第十一章 民事责任论第十二章 民法时效论第十三章 民法适用论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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