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研究(第5辑·2015)》:
那种将不同的正义原则视作彼此隔绝和互不相干的观点,只能是思辨哲学和非历史主义的观点。如果用黑格尔式的表达来说明该问题,正义的原则不能被理解为康德式的“抽象的善”,而是要理解为“客观伦理”。黑格尔用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原则说明善的概念,从而避免了康德在超越性原则与现实规范之间的二元论立场。在对正义原则的历史主义理解方面,马克思和黑格尔一样,将它们理解为具有“固定内容”的、历史性的、现实的规范,而不是将其理解为“抽象的善”。马克思与黑格尔的区别在于,他并不将作为“客观伦理”的正义原则当作“自在自为地存在的规章制度”,而将它们视为受物质生产方式及其所代表的社会生活所制约,因此其客观性有着坚实的地基。
马克思确实很少对以权利为基础的应得正义原则给予肯定性的评价,更谈不上为市民社会条件下的应得正义原则提供一种建构性的理论。许多人将马克思缺失权利和正义话语的原因归结为他对必然性原理的推崇和对道义原则的轻视。笔者认为,这是对马克思思想的片面化理解。马克思并不轻视道义原则,他的著作充满了道义精神。马克思也不反对从道义原则出发说明问题,从他早期的作品看,道义原则甚至是他说明一切问题的基本着眼点。与这一问题相关,另一种得到广泛赞同的观点认为,在马克思的历史必然性原理和他对资本主义的道义批判之间存在着方法论上的“断裂”,甚至据此将马克思的早期思想与其唯物史观对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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