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政治哲学:理论与现实》:
然而,西方政治哲学家们在把握这个利益诉求的前提下为权利提出道德辩护时,必然会面对一个难以克服的权利悖论,即权利虽然从一开始就被说成是现代社会赋予给每一个个体的生存资格,但在现实市民社会的利益角逐中,人与人之间的权利是很难达成平衡的,甚至于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对抗,导致霍布斯所描述的那个“人人相互为战”的状态成为直接现实。这个悖论必然要求政治哲学家们在为权利作出辩护之后,还应面对为权利设限的道德问题,而休谟就是在这个语境中明确界划出一个道德的论域,并确立起系统的道德学说的。从这个理论的大背景来看,休谟的道德学说自然就是建立在近代以来的隐性道德问题基础上的,或者更准确地说,它是以解决后者所必然生成的问题为根本旨趣的。就此而论,休谟与康德相比,其道德理论无疑更根本性地切入到了历史的层面(甚至可以说,康德是在历史的外部确立其道德观念的),因为系于权利的隐性道德问题乃是从以现代市民社会为载体的历史层面折射出来的,即这不是一个纯然的理论问题,而是一个根本性的历史问题。这一点,对于进一步理解马克思的道德思想,意义是尤为显著的。原因在于,马克思对于道德问题的把握,实际也是在历史层面,从检视市民社会中的矛盾人手的。
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这样说道:“在政治国家真正形成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做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他人看做工具,把自己降为工具,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关系,正像天国对尘世的关系一样,也是唯灵论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也处于同样的对立之中,它用以克服后者的方式也同宗教克服尘世局限性的方式相同,即它同样不得不重新承认市民社会,恢复市民社会,服从市民社会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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