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研究》:
(三)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于2000年7月公布施行了一部名为“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的法律。此前台湾地区原有30多种法律规范公职人员的利益冲突回避义务,这些规定主要是根据实际需要而制定,施行过程中能够因事制宜,有助于维护正义公平。但因每部法律有其不同的立法目的,尺度宽严难以一致,在澄清吏治、严惩不法、落实阳光政治的呼吁之下,台湾行政部门和“立法委员”提出制定“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主要规定的是公职人员遇有利益冲突的回避问题,包括自行回避、命令回避以及申请回避等,同时对回避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该法规定的只是防止利益冲突的一项制度,并不是一部全面的防止利益冲突法律。
台湾地区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同样体现在多部法律之中。对防止利益冲突的各种要求作出明确规定的主要是“公务员服务法”。该法规定公务员不得经营商业或投机事业,公务员非依法不得兼公营事业机关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监察人,离职后3年内,不得担任与其离职前5年内之职务直接相关之营利事业董事、监察人、经理、执行业务之股东或顾问。违者将面临刑事处罚和100万元以下的罚金,所得利益也要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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