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机制对医患关系的影响
(一)患者申诉和维权渠道不畅导致医患关系紧张
我国虽已于2002年就施行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发生医疗事故后,光是事故鉴定费用就高达几千元,患者维权成本过高。而一些城市设置的医疗纠纷调解人民委员会(简称医调委),由于医调委是民问组织,权力有限、社会认知度不高,很难发挥作用。因此,很多患者便选择了一些不正当的维权方式。近年来,全国各地医患纠纷案件频频出现,医患矛盾日益突出。诊室设灵堂及围殴医护人员等事件接连发生,更有职业“医闹”的参与使一些普通的医疗纠纷演变成恶性事件。这些恶性事件的背后,往往隐藏着患者申诉无门、维权无路的窘境,而利用这些漏洞,一些带着不良目的的人也会混杂其中,造谣生事、煽动是非,导致医患关系不断恶化。因此,患者申诉和维权渠道畅通与否对医患关系有着重要的影响。
(二)公安机关在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专业领域存在短板
在医患纠纷中,患方对仲裁公正性缺乏信心。选择“医闹”而不求助事故鉴定、诉讼、仲裁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担心医院在事故认定上隐瞒证据、推卸责任;二是认为医疗事故鉴定、诉讼、仲裁程序烦琐,专业难懂,鉴定机构可能偏袒医院;三是认为医疗事故鉴定、诉讼、仲裁耗时耗力,最后得到的赔偿金额与通过“医闹”得到的差不多,甚至更少。
公安机关在治安管控上具有专业优势,但在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专业领域却存在短板。民警只有在治安管控上客观中立、巧借外力、刚柔并济、保全证据,才能成功取得医患双方的信任,并引导医患双方接受医疗纠纷调解处置中心介人调查,积极引导医疗纠纷调解,强化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目前,不少地方都已成立党政领导任组长,综治、宣传、公安、法院、卫生、信访、民政、财政、保险行业协会等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医疗纠纷调处中心,统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工作。但它涉及的部门过多、协调难度大,经常会导致部门之间“踢皮球”“手续冲突”“难以明确责任”“各执一词”等问题,进而造成医疗纠纷的解决时间长甚至是纠纷被搁置的情况,大众对医疗纠纷的鉴定、诉讼、仲裁失去信心,进一步激化了本就紧张的医患关系。
三、医疗政策对医患关系的影响
(一)医疗保险制度尚不健全,医疗经济负担影响医患关系
众所周知,许多医患纠纷的起因往往都是经济纠纷。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尚不健全,“没有医保”“无用医保”的现象还经常出现,很多患者面临医疗保险限制条件多、报销范围小、报销手续复杂等问题,更有一些社会弱势群体根本就没有医保,医疗经济负担的沉重往往使患者迁怒于医院,发泄于医护人员,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医患关系。
国家也开始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2014年3月,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巩固全民基本医疗保险,通过改革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政府、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人均320元;在全国推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加强城乡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扩大到1000个县,覆盖农村5亿人。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能够对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起到一定作用,从而将间接地对改善医患关系产生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公立医院“以药养医”的市场性运作模式加重医疗经济负担
长期以来,公立医院定位并不明确,始终徘徊在公益性和市场性之间。在医疗资源相当紧张的情况下,绝大多数医院都是靠“以药养医”的体制生存,由此产生了许多问题,如医生开大药方、拿回扣,医疗费用持续上涨等。“以药养医”最直接的反映便是药品价格虚高,这也是医院一直都存在的一个“老问题”,再加上医院“能开进口药不开国产药”“能挂点滴不口服”等潜规则,患者就医的经济压力更不容小觑。“感冒发烧一千元”的天价医疗现象时有发生,这使原本就在身体上承受痛楚的患者在经济上也倍感压力,从而导致医患之间关系恶化,信任感降低,防备之心加重。此外,高收费给患者及家属带来的往往是高期望,一旦诊疗的效果不符合他们的预期,便更加容易激化矛盾。因此,“以药养医”的市场性运作模式也.是浩成医患关系不和谐的“元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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