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中国:如何建设廉洁社会》:
到洪武十五年(1382),又置都察院,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其属官有经历、司务、照磨、司狱等。又设隶属于都察院的监察御史,以后几经增罢,至宣德十年(1435),定为十三道监察御史,共为一百一十余人。都察院作为全国的最高监察机构,总揽监察事务,是皇帝的耳目风纪之司,不仅对中央机关的官吏实施纠察,还监督京城以外的各级地方政府,主管十三道监察御史等。都察院的最高长官都御史还负责会同吏部考核官员,进退官吏,与刑部、大理寺共同审理重大案件,奉旨出巡外省等。
隶属于都察院的十三道监察御史j官秩仅正七品,但其权力极大,其主要职责是纠察内外百司官吏,监督仓场、内库、茶马、盐课、钞关、屯田,遇有军事行动则监军纪功,监临科举考试,审理疑难大案等。仓场、内库、茶马、盐课、钞关和屯田等方面的官吏,职衔虽低,但却属于“美差”,大有油水可捞,常常成为贪污之渊薮,而科举考试的各级主考官利用手中的权力向士子收受贿赂更是屡见不鲜,将监察御史监察的重点放在这些事务上,主要是为了杜绝和减少贪污受贿现象的发生,防止国家财产流向私人腰包。
要对地方官吏实施有效的监督,高高在上是不行的,必须亲历地方巡访民间,御史巡按制度就是适应这一要求而产生的。早在洪武年间,朱元璋就多次派御史出巡,但此时御史巡按尚属临时派遣性质,还未制度化。永乐时,“遣御史分巡天下,为定制”。这标志着御史巡按制度的正式确立。御史巡按自永乐年间形成定制后,历经洪熙、宣德和正统几朝的完善,形成了一套非常严密的制度。
点差。点差就是御史的选派,具体做法是:先由都察院拟定两名监察御史做候选人,都御史在朝会时将二人引至御前,由皇帝亲自点差其中一员。明代御史出巡根据责任的轻重、事务的繁简和道里的远近,分为大、中、小三等。御史出巡必须先任小差,然后中差,再大差。
巡察事项。巡按御史“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人者理辩之。诸祭祀坛场,省其墙宇祭器。存恤孤老,巡视仓库,查算钱粮,勉励学校,表扬善类,翦除豪蠹,以正风俗,振纪纲”。可见巡按御史的权力很大,职责也很广泛,但其主要职责还是考察和举劾官吏。洪武二十六年(1393)规定御史巡按“凡至所在,体知有司等官,守法奉法廉能昭著者,随即举奏,其奸贪废事蠹政害民者,究问如律”。
巡按期限。御史巡按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即所谓“岁一更代”。这种规定是为了防止时间长了监察官有可能与地方官吏相勾结,做出贪赃枉法之事。对此顾炎武有过精辟的评论:“又其善者在于一年一代。夫守令之官不可以不久也,监临之任不可以久也。久则情亲而弊生,望轻而法玩。”对于政绩卓著的巡按御史则不拘泥于“岁一更代”的规定,而是期满后可再延长一至二年,这样既防止了因御史任期太长而有可能带来的贪赃枉法之弊端,又克服了“岁一更代”的局限性。
出巡注意事项。为防止巡按御史贪污受贿,朝廷对御史出巡的注意事项做了规定,这就是正统四年(1439)颁布的《宪纲》。《宪纲》规定:“监察御史巡历去处不许出廓迎接”,“凡监察御史、各道按察司出巡、审囚、刷卷,必须遍历,不拘期限”,“监察御史巡历去处,如有陈告不公等事,须要亲行追问”,“巡按所至博采诸司官吏行止,廉能公谨者,礼待之,荐举之。污滥奸佞者,戒饬之,纠劾之”,“分巡所至,不许多用导从,饮食供帐只宜从简”。此外还规定巡按御史所巡之处,须用防闲,未处理公事之前,不得接见任何闲杂人员。分巡所至不得打听地方官此地有何特产,不得令官府人员代购货物,不得大张筵席、邀请亲朋好友。所有这些规定都有助于防止地方有司和御史之间行贿受贿、贪赃枉法,有助于保证御史监察职能的发挥,诚如嘉靖年间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张琮所说:“御史寡交游,则无私谒;少宴会,则无请托。”
回道考察。御史巡按期满回京,要接受都察院考核,考核称职者回道管事,不称职者则奏请罢黜,称为回道考察。御史巡按期间如果贪赃枉法,要加重处罚,即所谓“风宪官吏受财,及于所按治去处,求索借贷人财物,若买卖多取价利,及受馈送之类,各加其余官吏罪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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