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与社会矛盾问题研究(学术版 2015年第3辑)》:
一、依法行政在法治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一)依法行政是法治社会建立的重要保障
首先,依法行政是有效预防和化解当前社会矛盾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当前社会矛盾的产生与政府、官员和政策存在着正相关的关系。这主要是因为依法行政尚未成为政府部门一以贯之的行为准则,实际工作中经常以行政手段和行政思维代替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依法行政视为对群众进行管理的口号和标语,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因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越权执法甚至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政府部门制定的政策缺乏科学性、连续性,缺乏互补和配套等。这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重要根源。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实践证明,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才能实现“防纠纷于未起,化矛盾于未发”。依法行政可以有效减少和杜绝上述问题的发生,也能够及时有效发现和化解社会矛盾,进而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其次,依法行政是维护良好政治秩序的重要保障,是法治社会建立的必然要求。依法行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内涵。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行政体系是政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党领导现代化建设,推进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治权体系,也是在政府治理意义上落实依法治国方略,达成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起建设重要任务的运行平台(王浦劬,2014)。通过依法行政可以进一步改善政府的运行方式和流程,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提高政府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将实现政府依法执政、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作为政府治理优化的重要内容,从而成为政府良好政治秩序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持。
最后,依法行政可以带动整个社会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树立,是法治社会建立的重要内容。法治环境的营造绝对需要全社会每个成员的具体努力,或者说来自每个公民的自省和觉悟,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传统观念和礼教文化根深蒂固的社会。对公民而言,最基本的法治意识是:在依据宪法、法律享有最广泛的权利与自由的同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履行法定义务。在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里,政府和公民都要遵守法律,但首先是要求政府守法。党风带动政风,政风带动民风。行政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过程中,不是简单依靠国家暴力或行政手段“摆平”,而是要通过法治方式,回归法治途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治理。让人民群众在具体的行政管理和社会活动中切实体会到法治的精神、法治的思维、法治的好处,潜移默化中培养起对法治的依赖和信仰。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行政可以带动社会树立起对法治的遵从,形成良好的法治习惯。
(二)依法行政是法治社会成熟的标志
首先,依法行政可以实现对国家权力的规范,是成熟法治社会的核心和关键。国务院1999年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曾强调,依法行政主要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行政权力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最重要的国家权力。由于行政权具有管理领域广、自由裁量度大、以国家强制力保证行使等特点,决定了它既是与公民、法人切身利益最密切相关的一种国家权力,又是最动态、最容易违法或被滥用的一项国家权力。因此,依法行政的关键在于各级领导干部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具备权力界限的意识,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在政府决策过程中贯彻法治化的原则,同时,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以及监察、审计等内部监督。正如一些学者指出的那样,从某种意义上,政府守法比老百姓守法还重要。因为,老百姓违法只是搞浑了一潭水,而政府如果违法,则把水的源头也弄脏了。
其次,依法行政内含行政机关主动作为的要求,是成熟法治社会的重要内涵。在国家治理体系的框架下理解依法行政,就应注意从简单依法行政到主动良好行政的过渡和发展。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应调动行政机关主动作为的积极性,避免将依法行政视为简单执法、机械执法,将合法性绝对等同于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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