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意味着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面依法治国是我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举措。它要求我们要发挥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指引、教育、规范、奖惩等功能,运用法律手段实现国家统一、政令统一、法制统一、市场统一。一是坚决克服“权大于法”的人治思维。我国是一个具有两千余年封建专制传统的国家,受儒家“重礼轻法、重德轻刑”等思想的影响严重,再加上新中国成立以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形成了法律虚无主义的局面,使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等观念根深蒂固,在国家治理方略上,形成了不是靠法律、制度而是靠人的传统思维方式和习惯做法。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坚决克服“权大于法”的人治思维,重视法治的作用和地位,认同法治的原则和精神,避免处于至高无上地位的法律被人情、关系、私利等不正当因素所架空。
二是完善治理国家的法规制度。要依法、科学设置国家治理机构,把现行的宪法原则和精神全部具体化和法律化,健全和完善国家监督机制和制约机制,使重要的社会关系形成法治化,使司法制度成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纠正“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三是提高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当前我国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社会矛盾进入漩涡期,利益冲突在加剧,国家治理的复杂性、难度在加大,因此领导干部要强化法治思维,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实际能力,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把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作为主要工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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