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
第四条侵权责任优先
第五条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本章观点集成
本章参考文献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
第七条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八条共同侵权行为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第十条共同危险行为
第十一条无意思联络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
第十二条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
第十三条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内部的责任分担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
第十七条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或者合并、分立时请求权人的确定
第十九条财产损失的计算
第二十条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
第二十一条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二十二条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二十四条公平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本章观点集成
本章参考文献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与有过失
第二十七条受害人的故意
第二十八条第三人的原因
第二十九条不可抗力
第三十条正当防卫
第三十一条紧急避险
本章观点集成
本章参考文献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后的
责任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网络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
本章观点集成
本章参考文献
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生产者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销售者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责任承担
第四十四条生产者、销售者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第四十五条生产者、销售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
第四十六条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第四十七条惩罚性赔偿
本章观点集成
本章参考文献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
第四十九条租赁、借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条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一条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二条盗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三条驾驶人逃逸时对被侵权人的救济
本章观点集成
本章参考文献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五十五条未尽说明、告知义务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紧急情况下告知义务的例外
第五十七条诊疗义务
第五十八条过错推定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或者不合格血液输入
责任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填写、妥善保管和提供病历资料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患者的隐私权
第六十三条不得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本章观点集成
本章参考文献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六十六条污染者的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污染者造成损害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责任
本章观点集成
本章参考文献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十九条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
第七十条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
第七十一条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
第七十二条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三条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损害责任
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五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六条高度危险区域损害责任
第七十七条赔偿限额
本章观点集成
本章参考文献
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损害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损害责任
第八十三条第三人过错时的责任承担
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本章观点集成
本章参考文献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损害
责任
第八十六条建筑物等设施倒塌损害责任
第八十七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
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损害责任
第八十九条妨碍通行物损害责任
第九十条林木折断损害责任
第九十一条公共场所、道路施工和窨井等地下设施损害责任
本章观点集成
本章参考文献
第十二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实施日期
附录
民事诉讼流程图(一审)
民事诉讼流程图(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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