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参与下的地方治理创新》:
英国2006年任命了两位“用户群主管”,“用户群主管”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如老年人群组主管由退休金服务处长兼任),在相关大臣的领导下行使其职责,主要职责涉及以下方面:负责发起有关用户群需求的调查;领导服务项目的设计,包括渠道规划、整合发布、推广交流和服务改善等;实施服务项目效果的跟踪与交流;在跨部门的治理结构中作为本用户利益群体的代表;等等。
并且,英国政府对电子民主的发展相当积极,许多政府网站和政府部门在门户网上都建立了一系列的政策讨论专区,以供公民对政策进行讨论。英国政府还在一些地区试行电子投票,着手开展电子注册工程。主要是对公民在远程选举时进行电子注册,以确定公民是否有电教室的选举权,同时对投票人与投票结果进行记录,以顺利完成整个选举过程。
不过,英国等主要欧洲国家的网站很少开设论坛(BBS)和新闻跟帖,对跟帖内容的管理比较严格。英国规定,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作为信息发布者,要对所发布的信息内容负法律责任;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ISP)在法律上也应对自己所开展的托管服务相应服务器上的内容负责,做到“有举必究”,必须与互联网监察基金会合作,并必须删除公众举报的非法内容。
互联网监察基金会的管理方法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建立热线,接待公众举报和投诉。二是建立非法内容“同一资源定位符”(URL)名单,以便网络企业自己决定是否关闭有关链接。基金会建立了一个有500—800个非法内容网页链接的名单,每天对名单进行两次更新,将这份名单提供给网络服务商、移动电话运营商、搜索器服务商和过滤公司,也提供给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机构。三是对于不违法、但可能引起用户反感的网络内容,网络管理者应分级和标注,以便用户自行选择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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