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综上所述,在低保制度快速发展的同时,学术界的研究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制度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总体来看,当前城市低保制度在对象选择、需求满足、低保家庭的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养老服务、心理健康等方面,仍有较大的研究空间。具体来讲,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包括:
(一)低保对象的选择机制
目前的低保制度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救助,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救助标准确定救助对象。但在制度运行过程中,人均收入核实缺乏统一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管理审批机关可以通过人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在实际操作中,主要是采取低保申请人出示收人证明、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和邻居取证的方式来展开。这种方式从现实中来说比较符合中国国情,也有一定的客观性和全面性,但在制度执行过程中瞒报、少报个人及家庭收入的情况难以甄别。由于现行低保制度采取的补差形式,为了多享受补贴,部分人群故意少报家庭收入。也有一部分并不贫困的群体为了享受到低保政策故意隐瞒家庭财产和收入,强行挤入低保行列。
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情况难以准确审查,一方面不能将现有的资源合理优化分配,给予真正需要救助的人以救助;另一方面,让一部分人获得了与其自身实际状况不匹配的“低保”待遇,损伤了低保制度应有的功能,也从总体上损害了社会救助制度的公平性。
(二)低保家庭的医疗和教育问题
目前,城镇低保制度覆盖贫困人口2000多万人,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尽管低保对象对制度赞誉有加,但是低保家庭的医疗和子女教育问题比较突出。除了个别受助者希望多拿多占的心理影响外,很多低保户处在“上有老、下有小”的年纪,老人需要医药费、孩子需要学费,许多人本身也疾病缠身。虽然政府建立低保制度的初衷是为了解决贫困居民柴米油盐等基本生活问题,但是钱发到低保户手里,必然是用到了最急切的地方——可能是家人住院看病,可能是给孩子交学费。因此,低保制度在实际中还代替着医疗救助和教育救助的作用。
(三)与促进就业相关联的动态调整机制
我国现行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动态管理原则,即当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时,将其纳入低保群体,提供相应的低保待遇;当家庭收入变化时,相应地调整收人补贴额;当家庭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时,应让其退出低保群体。从实际情况来看,前者尚能保证,但收入增加后,不符低保标准的对象退出低保制度却很难实现。特别是对于隐性就业者来说,由于现在的就业形式极为灵活,上班时问也很有弹性,对其隐性收入无法获取有力证据,甚至当低保工作人员到低保对象的工作单位查证时,用人单位甚至帮助其应付低保工作人员,否认低保对象的就业事实;有的低保对象在家里炒股或者进行其他投资行为。另外,对于达到退休年龄后开始领取退休金的人,由于目前低保户、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之问信息不对称,只要低保户不如实上报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低保部门就很难掌握对方真实的收人情况。当低保工作无法有效实现动态调整的时候,整个制度的公平与效率也会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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