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党伊始立规矩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初,就不是一个松散的团体,党非常重视立规矩、讲纪律,是按照严密的组织性和严格的纪律性建立起来的。在建党之前,中国早期共产主义者在组织上酝酿、筹备建党的同时,就积极探讨建党思想,运用不同的形式,就党的性质、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和组织原则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蔡和森认为:党的组织为极集权的组织,党的纪律为铁的纪律,必如此才能养成少数极觉悟极有组织的分子,适应战争时期及担负偌大的改造事业。此后,为担负起领导中国革命的重任,党从创建之日起就强调要有严格的纪律。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纲领》明确提出:在全党建立统一的组织和严格的纪律。要求每一个入党的人和每一个共产党员都必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拥护党的政治主张。同时,还对保密纪律和党员转组织关系手续做出了规定,确定了党的组织的原则和纪律,这就严格地划清了中国共产党同资产阶级政党、社会民主党和其他形形色色的政治派别之间的原则界限,表明了中国共产党是一个目标明确、组织严密的无产阶级政党,这在建党初期是非常可贵的。它对于在当时中国那种无政府主义泛滥的情况下保持党的团结统一,把党建设成为一个有严密组织纪律的、战斗力很强的无产阶级先锋队组织,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刘少奇曾经明确指出:“我们的党从最初建立时起,就是一个完全新式的无产阶级政党”“它不只是有彻底代表中国人民利益的革命纲领和政策,而且有严密的组织和铁的纪律,在严重的艰苦的战斗中,经得起锻炼,并表示了自己坚强的组织力量。”[1]
1921年11月,根据中共一大《决议》和中共中央局书记陈独秀签署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局通告》,党的组织得到了进一步的健全和发展,培养和吸收了一批先进分子入党,党的队伍不断壮大。到1922年在上海召开党的二大的时候,党员的人数已经由党的一大召开时的53名增加到195名。尽管此时党员的人数还不算多,但这次大会对党的纪律却给予了特别的重视,提出了要有“铁似的纪律”的要求,并在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以来通过的第一个完备的章程——《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专设了“纪律”一章,共计九条,对党的各项纪律做了明确的规定。《章程》第四章第二十一条对政治纪律做出了明确规定:“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及各级均须执行及宣传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凡有关系全国之重大政治问题发生,中央执行委员会未发表意见时,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均不得单独发表意见,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所发表之一切言论倘与本党宣言、章程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及所定政策有抵触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得令其改组之。”《章程》还规定了党员个人和组织以及组织和组织之间的关系,不仅强调了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还明确了少数服从多数这条具有民主精神的组织原则。《章程》规定:“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应该说,这些规定是党内最重要的纪律,虽然《章程》没有提出“民主集中制”这个概念,但却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精神,这表明党从一开始就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建设的。《章程》还对党员的纪律处分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规定。《章程》规定:“凡党员有犯左列各项之一者,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开除之:(一)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党纲章程及大会和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二)无故联续二次不到会;(三)无故欠缴党费三个月;(四)联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五)不守纪律经各级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六)泄漏本党秘密”。虽然,《章程》对犯纪律错误的党员的处罚,只有开除党籍一项,而没有其他的处分,规定过于简单化。而且,由于对党员所犯的错误的性质和程度不加区分,对于一些情节较轻的错误简单地给以开除的处分,容易造成对开除处分的滥用,不利于教育一般党员和帮助犯错误的同志,也不利于全党的团结。表明我们党当时对于如何执行纪律,还缺少必要的经验。但是,这些规定为我们党能够在当时那种非常严酷的环境下生存下来并日益发展壮大,提供了有力的纪律保障。
党的历史上的第一部党章,严明了政治纪律,立下一系列政治规矩,对保证党的集中统一的领导和全党的行动一致,为以后的党章中有关纪律的规定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和原则,对于指导党员的活动,规范党组织的行为,健全党内生活,特别是对于加强党的纪律、促进党的组织发展与巩固,提高党的战斗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使党和那些只在口头或书案上讲讲马克思主义的松散学术团体之间有了明确的分野。虽然在当时确实有些人,包括曾积极宣传马克思主义甚至参加筹备建党的一些社会名人,受不了这些纪律和规矩的约束,先后离开了党,或被党开除了党籍,但党的队伍却因为有了严明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而更加生机勃勃。此后大约不到5年时间党员就超过5万人,由此迎来了国共合作的大革命高潮。
二、革命受挫出新规
1927年随着“四一二”反革命政变的发生,中国革命开始面临腥风血雨的考验,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遭到残酷的大屠杀,工人纠察队和农民自卫武装被缴械,共产党员被迫转入地下。由于共产国际“五月指示”的误导和陈独秀右倾机会主义的错误,导致我们党此后在面对汪精卫、唐生智等人的一系列反革命行径时一再地妥协、退让,中国共产党的许多骨干、群众领袖、学生代表以及党外革命人士被关押,甚至被屠杀。据不完全统计,从1927年3月到1928年上半年,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被杀害的达31万多人,其中共产党员有2.6万多人。共产党的著名活动家萧楚女、陈延年、赵世炎、夏明翰、罗亦农等,为了革命事业先后英勇牺牲。最终,轰轰烈烈的大革命不可避免地走向了失败,我们党由此陷入了生死存亡的境地。面对残酷的革命局面,党内部分人在政治倾向、思想意识上陷入混乱甚至退缩的状态,严重的消极情绪弥漫于党内,那些不坚定的分子也露出了真面目:有的人消极动摇,有的人不听招呼,有的人投敌叛变,更有人另立派别。毫无疑问,在这种情况下尤其需要强化党员的理想信念,加强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提高组织的战斗力。
在这革命的紧急关头,党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武汉召开,面对当时危急的革命形势,在这次大会上通过的关于《组织问题议决案》明确提出:“党内纪律非常重要,但宜重视政治纪律”。可以说,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明确地提出“政治纪律”这个词。同时,在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中明确提出: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应当敏捷地与正确地执行之。另外,五大为了维护党的权威和加强党的纪律,还首次规定了在中央、省设立党的监察委员会。此后,1927年10月,在创建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过程中,毛泽东亲自主持了一场入党仪式,在他确定的24个字的入党誓词中,特别加了“服从纪律”这四个字。这份入党誓词后来虽然几经调整和修改,但是“服从纪律”这个意思仍旧保留到今天,现在最新的入党誓词是用“严守党的纪律”来表述的。1928年6月,党的六大通过的新党章规定:“严格地遵守党的纪律为所有党员及各级党支部之最高责任。”与此同时,毛泽东还总结了开辟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几个月来从事群众工作的经验,创设了人民军队的基本纪律。1928年10月毛泽东在一次纪律教育的讲话中,向大家宣布了工农红军的三条纪律:第一,行动听指挥;第二,不拿群众一个红薯;第三,打土豪要归公。第二年1月,针对一些不守纪律的现象,毛泽东专门召集部队讲话,提出六项注意。同年3月底,毛泽东又向战士们第一次明确提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以后,随着情况的不断变化,有一些修改,但纪律的内容基本定型,其中三大纪律的第一条是“一切行动听指挥”,讲的就是政治纪律。
革命战争年代,要坚持农村革命根据地的斗争,就必须有一个坚强的无产阶级政党和在其领导下的一支新型人民军队。能否正确地解决这个问题,是革命成败的关键。为解决这个关键问题,1929年12月28日,红四军党的第九次代表大会,即“古田会议”,在福建上杭古田召开。古田会议根据中央九月来信的指示精神,通过了由毛泽东主持起草的《中国共产党红军第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决议案》,即著名的《古田会议决议》,它“一方面把党的建设提到了思想原则和政治原则的高度,坚持无产阶级思想的领导,正确地进行了反对单纯军事观点、主观主义、个人主义、平均主义、流寇思想、盲动主义等倾向的斗争,指出了这些倾向的根源、危害和纠正的办法;另一方面又坚持严格的民主集中制,既反对不正当地限制民主,也反对不正当地限制集中。”[2]具体来讲,首先,《古田会议决议》强调从思想上建党,把党的思想教育、思想建设摆到了党的建设的最突出的位置。其次,《古田会议决议》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厉批判了削弱党的战斗力的极端民主化倾向。再次,《古田会议决议》加强了党的组织建设,对不执行党的决议、不开展正确的党内批评的非组织化观点,对小团体主义和享乐主义,都制定了切实有效的反对措施。可以说,《古田会议决议》是中国共产党和红军建设的纲领性文献。它的实行,使红军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做出现了新局面,由此形成了遵守纪律、听从指挥、服从大局等优良传统,对后来我们党和军队的建设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正是有了上述新的纪律和规矩的保证,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人民军队才走出了大革命失败后的绝境,重新形成了中国革命星火燎原的大好局面。根据党的六届三中全会统计,到1930年9月,全国党员人数已达到12.23万余人,到1930年底,共产党在全国恢复了17个省委(省工委)和许多特委、市委、县委的组织。基层党的支部也有了很大发展,仅产业工人支部即增加到22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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