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党校科研精品文库:党政关系研究》:
又如党自身的改革。在执政的情况下,如何保持党的活力,是执政党必须思考的重大课题。执政党最大的特点是手中掌握了权力。这一方面使党有了更加强大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纲领、政策、主张,另一方面也直接面临权力的腐蚀。科学、健全的党内制度,是防止这种侵蚀的有效屏障。马克思提出了把执政者变成人民公仆的思想,毛泽东也曾提出“人人起来监督政府,政府就不敢懈怠”的民主新路。无论哪种方法,在执政党内,确保广大党员的主体地位,保证全党对处于少数的执政精英的控制,都是党的建设必须探索的主题。以党代政则使党内关系发生了紊乱。在党内,不但执政者,而且党的领导机构都成了处于顶端的公权力机关,对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变成了上下级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由于这些机构是党内机构,民众对它们不存在法理上的控制权;由于这些机构掌握的是公权力,普通党员又不可能与它们建立权力授予关系。这样,公权力的运行客观上处在一种除了执政者和执政机关自我约束之外没有任何制度性约束的状态,党组织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日趋严重的国家化、行政化、官僚化倾向。显然,党政关系不改革,正常的党内关系也无法真正实现。
再如建设法治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目标。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宪法至上,政党和其他一切组织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但以党代政体制往往错误地理解党的领导,以为党的领导高于一切就意味着党不但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而且可以越过法律指挥公安、司法、检察机关。1957年9月,中央在一份文件中强调:“全部审判活动,都必须坚决服从党委的领导和监督,党委有权过问一切案件,凡是党委规定审批范围的案件和与兄弟部门意见不一致的案件,都应当在审理后宣判前,报请党委审批。任何借审判‘独立’,抗拒党委对具体案件审批的想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必须坚决给予纠正。”①从此,党委审批案件的做法成为惯例。虽然改革开放以来这种状况有所改变,但我们离真正建立法治社会仍然有着相当的距离。党的组织直接介入到司法过程中,不但无助于法治权威的确立,反而使得法律形同虚设,对国家权威起着消解作用。无数实践表明,一个执政党,尤其是一个长期执政的党,如果不能确立法治的权威,最终也会损害党自身的权威。五、改革和理顺党政关系的基本思路以党代政体制的根本问题在于,党的领导机构直接作为权力机构行使公权力,同时却缺乏公权力应有的约束。因此,改革和理顺党政关系,必须把如何有效地约束公权力作为切入点。习近平总书记最近提出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理念为我们指明了根本方向。党政关系改革的目标,就是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通过规范和约束公权力的运行,科学、有效地实施党对国家权力的领导和控制,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政府廉洁高效,社会健康和谐。(一)理念达到这一目标,首先要求我们从根本上确立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约束的理念。控制在我们共产党手中的权力也不例外。公权力的组成和运行有自己的逻辑和规律。政党按照这些逻辑和规律,努力把本党的纲领和主张体现在政府的运行中,而不应随意越过权力运行的边界。越过边界、不受约束,可能给掌权的个人带来满足感,但最终会损害执政党和政府的权威。
有人认为,约束公权力就是要约束党权,而约束党权实质是削弱党的领导。这是一个似是而非的说法。当然,产生这种认识绝非偶然。应当承认,在现实中,约束权力和坚持党的领导确实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其中的道理在于:在以党代政体制中,党是以自己的领导机构整体作为掌权者进入政府的,因而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必然体现为对党组织、而非个人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至少从表面看,对公权力的约束就变成了对党的领导机构及其行为的约束,而这往往被等同于对党的领导的约束。过去我们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是:既然必须坚持、加强而不能削弱党的领导,那就只能取消对公权力的约束。现在看来,这条路已经无法走下去。事实告诉我们,不制约权力,才会真正削弱而不是加强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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