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统筹安排,部分在沪全国人大代表围绕“促进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主题开展调研。鉴于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内涵很丰富,涉及经济、环保、交通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各个领域,调研组侧重从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建设、水污染防治及医疗资源合作等三个方面开展研究。为做好此次调研工作,调研人员听取了上海市和浙江、江苏、安徽省人大以及发改委、环保局、水务局、计生委等政府相关部门关于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以及水污染防治、医疗资源合作方面的进展、存在的障碍和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建议的介绍,还走访长三角地区相关企业、医院、科研院所等单位,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在认真调查研究和深入分析思考的基础上,调研组形成调研报告,就促进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在涉及体制机制建设、水污染防治、医疗资源等方面合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更好促进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让发展红利更多惠及长三角地区乃至全国人民群众。
一、长三角区域合作历程回顾
随着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和经济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长三角地区的合作与发展驶上了快车道。江苏、浙江、安徽和上海三省一市探索出了一条区域联动协作发展的道路,逐渐形成了社会发展水平高、综合实力强、城镇体系较为完备的长三角一体化区域新格局。
(一)积极探索,提升区域合作水平
长三角区域合作最初始于1982年国务院决定由上海、苏州、无锡、常州、南通、杭州、嘉兴、湖州、宁波、绍兴等10个城市组成了上海经济区。1983年国务院决定成立“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负责制定区域发展规划,这也是长三角经济圈概念的最早雏形。1984年改经济区扩展为上海、江苏和浙江二省一市,1987年进一步扩展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和福建五省一市,山东省作为观察员。1988年上海经济区规划办被撤销。
(二)不断谋划,自发形成合作机制
1992年,上海、南京、苏州、无锡、常州、扬州、镇江、南通、杭州、嘉兴、湖州、宁波、绍兴、舟山等14个城市自发成立了长江三角洲协作办(委)主任联席会议;至1996年共召开五次会议。1997年,上述14个城市的市政府和新成立的泰州市共15个城市通过平等协商,自愿组成新的经济协调组织——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协调会设常务主席方和执行主席方。常务主席方由上海市担任,执行主席方由除上海市外的其他成员市轮流担任。协调会每两年举行一次正式会议。协调会在常务主席方设联络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市的协作办(委)作为协调会具体的联络、办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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