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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近代早期英国特许权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010139579
  • 作      者:
    张乃和著
  • 出 版 社 :
    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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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乃和,男,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89年毕业于吉林大学,获学士学位。1995年毕业于吉林大学,获硕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获博士学位。2001-2004年在吉林大学历史学博士后流动站做博士后。先后在吉林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吉林大学历史系等单位工作。曾在英国阿伯丁大学访学一年。2013年9月调入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任教。曾出版学术专著2部,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主要研究方向为英国经济-社会史、世界现代化史、现当代西方史学理论。
  
  侯建新,男,1951年出生于天津市。历史学博士,天津师范大学教授,南京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天津师大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师大历史文化学院院长、中国世界古代中世纪史学会会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社科基金评审专家等。曾赴英国苏塞克斯大学和剑桥大学从事研究。代表性著作有:《现代化第一基石》、《社会转型时期的西欧与中国》、《农民、市场与社会变迁》等。学术建树主要集中于英国及西欧经济-社会史、中西现代化比较与史学理论等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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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在英国,特许权是源于国王而由臣民保有之权。它最初是指国王授予教俗封建贵族的权力,后来则是指国王授予臣民的特定权利。这种权利可被赋予自然人或法人社团,由一人或多人持有,并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总体上看,特许权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型:传统的封建特许权与新兴的普通臣民的经济社会特许权。随着传统封建特许权的衰落,近代早期英国的特许权主要表现为普通臣民的权利。在这一时期,特许权作为特定的权利形态,集中反映了国王与臣民之间的关系。特许权研究不仅有助于认识近代早期英国王权,而且也有助于弄清行政许可制度、特许经营制度、法人制度、公司制度、专利和版权制度等诸多近现代经济社会制度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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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欧洲经济·社会史丛书:近代早期英国特许权研究》:
  除了自治市与普通市镇有别以外,它与城市(city)和村邑之间也有不同之处。自治市有权选举代表参加国家议会,但没有主教驻节。②主教驻节的自治市则是城市。③因此,科克指出,英国有2个大主教区和23个主教区,加上剑桥和威斯特敏斯特,英国的城市也就只有27个;每个城市都是自治市,但并非每个自治市都是城市。④同样,每个自治市都是村邑,但并非每个村邑都是自治市。梅特兰曾指出,“某些村邑不止是村邑,而是自治市;某些自治市不止是自治市,而是城市。”⑤自治市与村邑的差别在于,前者是法人而后者不是,这一点在15世纪就已经十分明确了。⑥自治市尽管与村邑或普通市镇一样都是英国最基层的行政单位,但典型的自治市还是有其独特之处:自治市是要塞和避难之地,拥有自己的市场,同时也是郡大会会址(the moot-stow of a shire)。⑦可见,自治市是英国国王进行地方统治的核心。
  国王通过召集自治市选派人员参加议会、授予或确认自治市特许状等方式,加强与自治市之间的联系,自治市也逐渐从国王那里获得了诸多特许权。首先,自治市拥有司法特许权,设有自己的法庭,不受其他地方法庭管辖;其次,自治市有权选举自己的市政官员,设立市谘议会(council),自外于郡机构;第三,自治市拥有独立收税和征税权,国王的郡守无权收税而由自治市直接把应收税款上缴财政署,自治市有权征税用于维护和建设街道设施;第四,自治市拥有调控商业贸易权,有权设立行会,自治市市民免于交纳道路通行费;第五,自治市拥有财产权,自治市市民有土地保有权、住满一年零一天即可获得人身自由权;第六,自治市拥有一定的立法权,本地习惯具有法律效力,有权制定自己的规章(by-laws)。①自治市以上诸多特许权在12、13世纪就已经得到国王的确认或默许,到了15世纪随着自治市明确为法人以后,其特许权往往都在特许状中得到了明示。
  然而,l6世纪英国的宗教改革成为自治市特许权发展的转折点。传统的自治市日趋衰败,英王特别是亨利八世一再颁布法律以期重建衰败的自治市。②与此同时,新兴的普通市镇则致力于获得国王的特许状,从而转变为拥有诸多特许权的自治市,致使由国王授权成立法人自治市的数量猛增:以1540年为界,1485年至1540年间只有13个,而1540年至1603年间则达到116个。英王在授予新的自治市特许状时,除了确认和加强市民的习惯性权利和特权以外,明确规定了自治市作为法人机构可以行使的权力框架。③
  从16世纪中叶开始,自治市的司法特许权受到了明确的限定:通常由国王的特许状来产生自治市市长及其他官员,自治市的司法特许权也取决于国王的委任令。④至于自治市的立法权,早在亨利六世统治时期(1422-1471年)就已经颁布法律明确规定,自治市的主要长官(ChiefGovernors)有废立各行会、公会及兄弟会等私人法人内部章程之权。⑤1504年,亨利七世通过议会专门制定了一部相关法律,把自治市的这种立法权收归国王,由英国大法官、财政大臣和王座法院首席法官,或三名王座法院首席法官,或巡回法庭法官,审查、批准;此外,该法律还明确规定,任何章程或条例均不得限制任何人向国王陛下或国王的法庭上诉。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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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第一章 导论
一、特许权概念辨析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述评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第二章 近代早期英国王权的符号学考察
一、国王的自称与他称
二、国王的称谓与称号
三、国王的纹章与旗帜

第三章 近代早期英国传统封建特许权的衰落
一、威尔士公国特许权的废除
二、巴拉丁伯爵领特许权的消融
三、五港同盟与自治市特许权的限定

第四章 近代早期英国国王特权法庭的兴盛
一、谘议会法庭的成长
二、财政特权法庭的建立
三、大法官法庭的发展

第五章 近代早期英国法人特许权的转变
一、法人特许权传统的形成
二、法人特许权的多样化
三、法人特许权转变的影响

第六章 近代早期英国印刷出版特许权的兴起
一、外国印刷出版商特许权的兴废
二、英国印刷出版商特许权的成长
三、伦敦书商公会对印刷出版特许权的垄断
四、垄断案与印刷出版特许权的存废之争

第七章 尾论
一、近代早期英国特许权的本质和特征
二、近代早期英国特许权变迁的历史趋势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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