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文件题目就可清晰地看出,作为一个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应该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完善和提高”上下足功夫和做足文章。它甚至是一个可以把中国的“改革”推向“全面性”和“深化性”的思维和能力基础。这决定了我们必须跨越从“管理”到“治理”的概念、理念和意念的峡谷。由此要求,必须启动由‘新公共管理‘向“新公共治理”的过渡甚至跨越的程序。
由于“治理”历来与“综合”搭伴而行,是与“治水”有关和受启发的,往往具有整体性和发展性,也即需要“水涨台高”的。所以要架构一个“治理”体系和提高“治理”能力还必须从综合思维上着力。但现实是,分析思维的流行和盛行又在陌生甚至阻碍综合思维的生成、运行和发展。这是思维方式落后于社会客观的一个表现,包括对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解读还没有对这个“治理性”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全面的展开。其实,“治理性”的缺失是社会运行失衡和社会管理失重从而导致社会状况顾此失彼特别是“社会治安状况不佳”的一个很根本的原因。这要求理论界应该在激活、引导和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上做出自己特有的贡献。但理论的现实是,理论在更多地迎合人们的思维。
而本《构论》有一个作用就在于,对什么是综合思维、整体思维以及提倡和运用综合思维和整体思维还是做了一点力所能及的探索。关键是还思考了一个怎么治理的问题。古哲认为,应该“无为而治”。但现实是,人们把“无为而治”简单地理解为了“无作而治”。其实,其含义相去甚远。它们的区别在于,是过程论,还是目的论?是均衡论,还是倾向论?是全面论,还是片面论?是约束论,还是激励论?是限制论,还是导向论?但起码是不能“自然论”的,特别是对“新公共”,尤其需要加强发现、建设和发挥。包括“城镇化”,其核心实也也是一个“新公共”的问题。对“新公共”的解释、解析和解决是当前“立体社会治理”的关键。特别是要发挥政府在“立体社会”中的“公共”作用。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