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研究丛书:公共冲突管理与解决》:
一、企业的作为
第一,转变企业治理态度。由于公司的人合性及盈利过程中劳动力创造价值的决定性,必然导致公司具有与其成员不同的作为整体的利益。企业机构在进行决策时必须考虑各方的利益。要破除劳资矛盾的根本对立,就必须将公司治理理念从资本绝对治理转变到资本与人和谐治理。
第二,转变经营观念,树立新的利润价值观。在现代文明社会,人们更加重视自己的健康和生命,消费者拒绝血汗工厂的产品,跨国公司将订单与劳工权益挂钩。靠压低劳动力价格、甚至牺牲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手段来降低产品的价格、扩大出口,这必然会招致贸易摩擦、经济制裁,越来越行不通。企业的社会责任没有替代品,实行人性化管理,遵守社会责任,是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的一种手段,是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第三,建立现代企业分配制度,实现劳资双方互利共赢。现代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是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建立起来的,目的是实现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要实现劳资双方利益共享,应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另一方面,允许职工以其拥有的人力资本参与利润分配。这些措施有利于促进企业职工提高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意识,使劳资双方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国工会的重要职能工会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2013年10月22日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我国的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工会的任务是以生产为中心,生产、生活、教育“三位一体”。1988年,全国总工会十一大提出工会的四项职能是参与职能、维护职能、建设职能、教育职能,而且这四项相辅相成、缺一不可。2001年10月27日修改通过的《工会法》在第六条增写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维权是工会的首要职责。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产业结构和职工队伍构成都发生了新变化,工会工作的对象日益扩大,对工会工作和工会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使工会工作顺应时代要求、适应社会变化,2013年10月22日,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提出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工会组织对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职能:
一是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在《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组织和代表职工开展劳动法律监督”。
二是提出了工会法律服务机构建设的新要求,即工会通过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形式维护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工会参与社会管理、保障改善民生,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是强化工会基层组织对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职责:在《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二十八条“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中,将第三项中“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修改为“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四是体现了工会组织和工人阶级的团结友爱精神。在《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二十八条“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中,第六项增写了“对困难职工开展帮扶”的内容。
当前,我国的工会法赋予工会四项社会职能,都与职工的利益息息相关:
一是参与职能。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实施民主监督,是工会代表职工权益,依法维护职工利益的重要渠道、途径和形式。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过程中,工会履行参与职能更具迫切性和必要性。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工会要加大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开展群众性监督的力度,主动参与立法,从源头上依法维护职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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