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思想·意识形态·学术
法学研究、法学论文写作既要考虑学与术的关系,还要考虑思想、学术与意识形态三者之间的关系。有的法学论文重思想,有的法学论文重学术,还有的法学论文与意识形态相互纠缠,呈现出较强的意识形态色彩。那么,思想、学术、意识形态的关系应当如何把握?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如何把握文章的思想性、学术性?如何处理法学研究与意识形态的关系?
海内外学者都曾专门论及“思想”与“意识形态”的关系。的确,这是一个令人困惑的主题,因为有的思想其实是意识形态,有的意识形态又披上了思想的外衣,很难分辨。但是,两者的关系同时也是一个颇有现实意义的主题,对于法学研究来说,尤其具有针对性。因而,有必要在已有认识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它们之间的相互交错与彼此纠缠。
就思想与意识形态的共性而言,意识形态其实也是思想。或者说,意识形态就是思想的一种表现形式与存在形式。因此,意识形态就属于思想这个“家族”。譬如,学界研究的“中国思想史”,其中很大一部分,就是传统中国意识形态的演进史。在当代,毛泽东思想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思想,当然可以纳入思想的范畴。从这个角度上说,对于意识形态的研究——譬如马克思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就是对于德意志思想的研究,其价值和意义是不能打丝毫折扣的。
当然,思想与意识形态也有一些值得注意的区别。一方面,意识形态通常具有明显的、看得见的感召力、支配力,这是意识形态与“一般的思想”走向分野的一个主要标志。大致说来,凡是被称为意识形态的思想,都是一个团体、一个政党甚至是一个国家普遍认同的思想。虽然,认同某种意识形态的主体,既可能是某个国家,也可能是某个政党,还可能是某个团体,不过,无论是出于国家的认同、政党的认同抑或团体的认同,都可以揭示出一个规律:意识形态是一种具有群众基础的思想。与之不同的是,一般意义上的思想则不一定有群众基础。譬如,在偏僻的乡村里潜心著书的王船山,在他的有生之年,他的思想并不为人所知;在他去世很多年以后,他的思想才逐渐传播开来。但是,终其一生,即使没有一个人知道、认同王船山的思想,即使王船山的思想没有任何群众基础,也不妨碍他的思想的形成与存在。可见,思想不一定会“掌握”群众,但意识形态则一定是“掌握”了群众的。
另一方面,意识形态通常会呈现出体系化的面貌,思想则不一定体系化。因为,意识形态需要对现状作出“一揽子”的解释,至少也要对现实秩序的理据提供一个骨架性的说明,否则,它就不足以对特定的群体形成有效的精神牵引,也不能有效地“掌握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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