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中的秩序研究》:
国际法对维持国际秩序所起的作用
国际法对国际秩序的维持起了什么样的作用呢?国际法的第一个作用就是把主权国家社会的观念视为人类政治组织的最高规范性原则。这就是本书第二章所说的当今世界政治的基本原则或根本原则。在当今现代国家体系中,人类大社会之所以有秩序,正是因为以下原则获得了普遍的认可: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人口和领土,并且拥有各自的管辖范围,但所有国家又都遵循一套共同的规则。国际法通过表明和阐述这个原则和否定其他原则——比如霍布斯主义者有关国际政治中不存在约束国家间相互关系的规则之观念,或者有关人类在世界正义的基础上组成一个世界国家的思想,或者有关建立一个由某个特定民族或者种族占主导地位的世界帝国之观点——确定了一套特别的、在现阶段决定人们思想与行为的观念,从而防止产生无休止的争端与无限制的冲突。
我在本书的其他地方强调,从理论上说,人类大社会的秩序可能通过主权国家社会之外的途径得以实现,因为主权国家社会并不是历史的必然产物,也不具有道义上神圣性。假如人类按世界国家、世界帝国或其他原则组织起来的话,那么法律可能就会把这样的原则视为最高和基本的原则。但是,存在着一系列相互竞争的、与全球范围的秩序相抵触的世界政治组合原则,欧洲在宗教战争时期就面临着这种局面。因此,法律在维护世界政治秩序中所起的第一个作用,就是确认所有这些相互竞争的世界政治组合原则中的某一个原则为最高规则。
国际法对国际秩序的维持所起的第二个作用,就是阐明国家以及国际社会其他行为体相互共处的基本规则。这些规则(我们在前面已经讨论过)涉及三个基本的方面:有关限制国家和其他行为体之间暴力行为的规则;有关这些行为体之间协议的规则;有关主权和独立的规则(参见第一章和第三章)。
国际法的第三个作用,就是帮助动员国际社会行为体遵守国际社会的规则,这不仅包括前面所论述的基本的共处规则,也包括本书第二章和其他章节所论述的合作规则及其他规则。我们已经知道,虽然国家的实际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与国际法所规定的行为是相一致的,但是尊重国际法并不是导致这种一致性的主要推动力。由此可见,那种认为国际法对国际秩序的主要贡献在于它限制了国际行为之观点,显然是错误的。政府会在一定程度上尊重法律义务,它们不愿意因为无视法律义务而损害自己的名誉,同时,它们在大多数时候都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才会签署协定。但是,当法律义务同自己的重要利益和目标发生冲突的时候,政府经常蔑视这些法律义务。
然而,除了国际法通过约束国际行为来确保国际社会的规则得到遵守之外,其他重要因素,比如有关当事方接受协议所基于的目标或价值观念,受到一个强国的惩罚,以及互惠利益等,也促使国际社会的行为体遵守国际法。上述其他重要因素是独立存在于法律义务之外的,如果没有它们的作用,法律义务是无效力的。但是,国际法框架有助于使这些因素发挥作用,来促使国际社会行为体遵守协定。尤其是,国际法为国家提供了一个可以表述自己在相关问题上的意图之渠道,使得国家可以相互了解对方的未来政策,阐明协议的性质(包括协议的有效范围和限定条件),以及让协议带上庄严的色彩,从而使得当事方期望该协议长久存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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