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展党内民主方面,除了保障党员主体地位这条路径之外,还有另一条路径,这条路径已经在党内实行了多年,即“组织本位”。这条路径的出发点是:发展党内民主的根本目的是发挥党员的积极性,而这项工作必须依靠党的组织、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因为,如果党的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作风是不民主的,那么,整个党内民主就是没有希望的。这条路径的主要做法是:把重点放在领导干部自身建设上,着眼于提高他们的民主素质、优化他们的民主作风,这样才能依靠他们去提高党员的积极性,从而达到发展党内民主的目的。在思想建设上,表现为教育党员领导干部要让普通党员敢于讲真话,要正确对待和处理党内不同意见,要明确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的道理。在制度建设上,一直以来都在不断强调要建立健全党内民主的各项制度,包括党务公开制度、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内选举制度、党内监督制度和党员意见表达制度,等等。在作风建设上,着重强调领导干部的民主作风建设,要求他们要在发扬党内民主中起表率作用,反对家长制、一言堂、欺上瞒下的作风,反对以集体领导的名义掩盖个人专断实质的作风,反对对有不同意见的党员打击报复的作风等。①这些做法在特定的环境和发展阶段,对党内民主也起过积极的促进作用。
尽管如此,“组织本位”对党员主体地位建设产生的负面影响大大超过了其产生的积极影响。这种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在发展党内民主方面,只强调组织和领导干部的权威,不重视党员应有的主体地位。在党员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一味强调党员应该尽义务,教育党员少考虑个人得失。在党内事务方面,只强调党员要发挥模范作用,认真执行党的决议,却忽视党员对党内事务全面的参与权。如果任由“组织本位”长期在党内占统治地位,那么党员主体地位是永远无法实现的,最终党员只会完全沦为被党组织教育、管理、监督、改造的客体。②这种长期将党组织放在主体地位、强迫党员接受客体地位的价值取向,使党员在党的发展历程中,在党的建设过程中,始终处于依附和被动地位,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
党发展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在党内民主建设过程中,领导机关的民主作风和领导干部的民主素养是必不可少的,但这并不能成为发展党内民主的根本保障,而且,在党内生活中,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不同的党政领导机关之间和不同的领导干部之间的民主作风和民主素养参差不齐。这种情况下,党的民主集中制在执行过程中会出现很多的偏差,“集中”在不少时候又往往成为领导意志及权力过分集中的代名词,这就使得发展党内民主基本上处于一种“人治”的低水平状态,从而使发展党内民主缺乏根本的保障。种种迹象表明,“组织本位”已经到了退出历史舞台的时刻。
四、“组织本位”向“党员本位”转变的着眼点
“组织本位”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所发挥的作用是值得肯定的,但随着时代的变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随着党内民主的纵深发展,“组织本位”的局限性日益突出。目前,在发展党内民主方面,必须实现“组织本位”向“党员本位”的转变。
所谓“党员本位”就是指在党内生活中,要坚持党员是党的主人的原则,在党员与党组织的关系中,在大多数情况下,应优先考虑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这种转变的实现应该着眼于以下三点:
第一,必须在党内确立“全体党员是党的真正主人”的思想。一直以来,“组织本位”长期束缚着党员的思想,让党员下意识里认为党组织高于一切,自己是何其渺小,根本就不可能左右党组织,更谈不上成为党组织的主人。随着党内民主的发展,党对党员主体地位的认识日益深化,党的十七大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在党的代表大会中明确提出“党员主体地位”这一命题,说明“全体党员是党组织的主人”已经在党内形成共识,但让每个党员都能改变以往的“客体”思想,树立主体意识,这还需要一个过程。党的十八大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在其总纲中第一次以党内最高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党员主体身份,提出“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①,这使党员主体地位得到党的根本大法的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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