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增值税立法的概念界定
本章中,笔者将增值税立法概念界定为广义和狭义两个范围。从广义视角来看,任何一部税法都是税收制度和法律体现形式的综合体,增值税法也不例外。因此增值税立法是增值税制度改革和法律级次提升的综合体。从狭义视角来看,针对我国增值税法属于“暂行条例”的特殊国情,学术界多将税制改革排除在外,仅将增值税立法界定为法律级次提升并展开重点研究。本章探讨的增值税立法完善采用广义概念,通过综合衡量税收制度和法律级次寻求增值税立法完善的路径。
6.1.2 中国增值税改革历程及其特点
我国于1979年引入增值税,在过去的30多年中通过不断尝试、建立、改革、发展,逐步完善了增值税制度。
6.1.2.1 中国增值税的改革过程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分别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按其销售(营业)收入征收工商税和工商统一税,然而这两个税种“道道征税、重复征税”的特点阻碍了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协作生产的扩大,已经不再适合改革开放的需要,增值税开始受到重视。1979年我国开始引入增值税,并在广西、湖北等部分地区进行试点。经过试点和广泛征求意见,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增值税条例(草案)》,自198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增值税制度。它突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统收统支的分配格局,基本适应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然而此时的增值税制度并不是西方国家盛行的增值税,它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1993年年底我国进行了以增值税为核心的规模宏大的税制改革。由于当时存在通货膨胀、财政收入不足、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偏低等问题,为了配合1993年起实施的紧缩型宏观调控政策,增值税改革选择了生产型,以达到抑制通胀、约束需求和筹集税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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