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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信息披露标准比较研究:以“重大性”为主要视角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48190
  • 作      者:
    赵威,孟翔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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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赵威,男,1962年11月生,法学博士(师从江平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和博士后导师,北京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全球化法律问题研究中心理事长,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老年事业基金会理事,曾任全国青联社科联委员,北京市青联常委,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院长助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孟翔,男,1979年7月生于山东莱芜,2011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获工学学士学位,后入中国政法大学研读法律,2004年取得法律硕士学位,2009年取得法学博士学位(国际经济法),师从赵威教授,现供职于中共北京市纪委,从事案件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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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信息披露标准是信息披露制度应有价值理念的最重要的体现之一,尤其是其中的“重大性”标准更是基础性标准,存在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各个方面。要保证社会公众对证券发行和交易市场充满信心,首要的是必须让所有投资者尤其是处于信息获取劣势的中小投资者都能及时、公平、准确地获得与发行人有关的重大信息。显然,很好地确立“重大性:”标准自然成为题中应有之义,没有哪个国家和地区要求发行人披露所有信息,面只有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或者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构成有显著影响的“重大”信息才要求披露。“重大性”标准予是成为了界定内幕信息的要点和难点,以什么样的标准确定什么样的信息是“重大”的,即“重大性”的概念是信息披露制度中的一个基础性概念,同时也是内幕交易法律责任制度的一个关键问题。只有信息具有“重大性”,发行人才有义务予以公开披露,也只有所利用或泄露的信息具有“重大性”,相关主体才承担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与信息披露的基本宗旨相适应,界定“重大性”的标准要寻求两方面的平衡:即投资者要得到影响其投资决策的全部有用信息,从而有利于其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发行人可以据此合理地决定何为重大信息,从而使其明晰披露信息的范围。本文以“重大性”为主要视角,对证券信息披露标准问题进行了较全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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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4.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的关键是界定内幕信息。在界定是否属于内幕信息时,往往要参照信息披露的标准,看是否属于应当披露的信息,因而证券信息披露的标准对于认定内幕交易至关重要。反内幕交易的司法实践实际上反映了司法机关对于证券信息披露标准的解读。
  5.在构成内幕交易罪的情况下,内幕信息一般是重要信息,因此界定内幕信息的标准与“重大性”密切相关,也会涉及“价格敏感性”、“重要信息”、“重要事实”等概念的讨论,因此内幕信息的界定对理解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标准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反内幕交易制度作为信息披露制度的延伸和补充,其核心要素——内幕信息的判断标准——与信息披露的标准具有相关性,构成内幕交易的同时往往也已经违反了信息披露的要求。内幕信息与信息披露制度所要求披露的信息之间的相关性集中表现为“重大性”标准,其在判断内幕信息上具有重要意义。
  “重大性”标准的概念既是各国信息披露监管的基础性制度之一,也是界定内幕信息的核心问题,各国反内幕交易的相关法律规范最直接地反映了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精神所在。有学者认为,信息披露只有在准确和完整的情况下才有意义,必须为此确立一个标准:“它使证券市场和投资者得到作出投资决策所需要的信息的同时,也要力图避免证券市场充斥过多的噪音,使投资者陷于众多细小琐碎却无关紧要的信息之中。这一标准正是由‘重大性’概念决定的。”证券市场信息的特点是:投资者总是要求获得尽可能多的信息,而发行人则总是力图披露尽可能少的信息。“重大性”标准提供了发行人披露义务的原则,成为维护证券市场信誉和保障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构成民事责任制度的基本要素。合理的“重大性”标准,必须保持以下两方面的平衡:该标准必须达到发行人具有可以合理地决定何谓重大信息,从而满足及时披露义务的能力,使发行人只承担合理的披露义务,不至于导致由于发行人披露义务的过于沉重而影响其发展;该标准也应该充分考虑到投资者作出理性投资决策的需要,使投资者能够获得必要的信息。这样既有利于投资者,又有利于发行人,更有利于证券市场,起到“三赢”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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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内容摘要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本书的研究意义
三、本书的研究方法
四、本书的创新之处

第一章 证券信息和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 证券信息的基本问题
一、信息的基本概念
二、证券法意义上的信息
第二节 证券信息披露的基本问题
一、信息披露的含义
二、信息披露的特征、意义和体系
三、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依据
四、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章 证券信息披露标准综述
第一节 证券信息披露标准的依据和意义
第二节 各国信息披露标准的共性
一、真实性
二、准确性
三、完整性
四、及时性
五、易得性
六、重大性

第三章 美国证券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标准——关于“重大性”标准的纵向研究
第一节 “重大性”标准的历史考察
第二节 规则10b-5
一、默示救济
二、重大性
第三节 关于“重大性”标准的相关经典判例
一、SEC V.Texas Gulf Sulphur(1968)
二、TSC Industries v.Northway(1976)
三、Basic Inc.v.Levinson(1988)
四、小结
第四节 关于“重大性”标准的判例法新发展
一、Ganino v.Citizens Utilities Co.(2000)
二、JP Morgan Chase(2009)
三、Landmen Partners Inc.v.Blackstone Group.L.P.(2011)
四、总结
第五节 与“重大性”标准相关的理论
一、“重大性”标准与预测性信息
二、“重大性”标准与“预先警示”理论
三、“重大性”标准与信赖推定原则
四、小结

第四章 证券信息披露“重大性”标准与反内幕交易法律制度——关于“重大性”标准的横向研究
第一节 反内幕交易的基本问题
一、反内幕交易与信息披露制度的关系
二、内幕交易的构成要素
第二节 各国内幕信息界定标准的横向比较研究
一、美国的内幕信息界定标准
二、欧盟的内幕信息界定标准
三、英国的内幕信息界定标准
四、日本的内幕信息界定标准
五、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内幕信息界定标准
六、我国台湾地区的内幕信息界定标准
第三节 各国“重大性”标准的规定方式
一、抽象式
二、列举式
三、综合式
四、小结

第五章 证券信息披露标准的新发展
第一节 上市公司“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信息披露标准问题
一、MD&A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二、我国有关MD&A信息披露的现行规定
三、我国现行的MD&A信息披露标准
四、我国有关MD&A制度的研究现状及改进建议
五、小结
第二节 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标准问题
一、社会责任信息的涵义
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三、我国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
四、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比较研究
五、小结

第六章 我国的证券信息披露标准、评价和立法建议
第一节 我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历史考察
二、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回顾
三、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我国的证券信息披露标准
一、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原则
二、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和重大性标准
第三节 我国证券信息披露标准的评价和立法建议
一、我国证券信息披露“重大性”标准评价和立法建议
二、我国内幕信息界定标准的评价和立法建议
三、证券信息披露标准新领域的评价和立法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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