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教授:各位朋友、各位同学、女士们、先生们,大家晚上好!第80期是个很令人感慨的数字,非常高兴能在岁末与大家参加证据学论坛,也借此机会祝各位老师、同学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家庭幸福、事业发达!
我最近在《中国法学》第6期发表了一篇名为“刑事证据的重大变革及其展开”的文章,是结合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证据问题,作了一些介绍,谈了一些看法。为什么要改?我个人总结了以下原因:
1.吃亏逼的。这些年我们国家出了不少错案,回过头来看,基本上主要问题都出在证据上,如聂树斌案件、杜培武案件、佘祥林案件等。
2.形势催的。从上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到现在已经15年了,在这15年里我们国家刑事审判方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全国各地也进行了很多刑事司法改革,在改革过程中发现有很多问题是属于操作规程方面的问题。而证据问题在操作规程中起非常重要的作用,证据问题不解决,案件是没法再往下推进的。
3.潮流冲的。我国2008年就已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到现在还没批准。当然方方面面的原因都有,但其中重要一点就缘于《刑事诉讼法》。这项公约中公民的23项基本权利,其中12项都与《刑事诉讼法》有关,相当一部分涉及证据问题。《刑事诉讼法》不修改怎么能批准公约呢?所以从这点来说,《刑事诉讼法》是很重要的,可能比《民事诉讼法》要重要一点点。(笑)
所以基于这三方面原因,《刑事诉讼法》得修改了。我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通过是有信心的。
下面我谈谈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证据问题的哪些方面有变化。我先将修改的部分列出,如果还有问题提问环节我再作解答。
1.运用证据的基本原则问题。关于运用证据基本原则,虽然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没有专条规定证据基本原则,但有一条非常引人注目的规定,即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样就公开地从立法上宣布了国家强迫公民认罪的非正当性。作为防止刑讯逼供的保障性条款,此条文被隐藏在第49条之中,不知是立法者有意的安排还是出于其他原因。当然,这条规定与国际公约的规定还是有区别的,国际公约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成为反对自己的证人”,或者“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而我们用的是“证实”,两者一个是行为描述,一个是结果描述,这还是有区别的。
2.证明标准。关于证明标准我们这些年展开了太多的讨论,2001年的关于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论战,一直延续至今。这次《刑事诉讼法》修订却回避了这个问题。首先仍然用“证据确实充分”作为证明标准的表述,但是在解释什么是“证据确实充分”时却已采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第一,所有定罪量刑的证据都要有证据证明;第二,所有的证据都要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第三,综合全案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大家注意,是排除“合理怀疑”,而不是排除其他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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