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联合体空间和它的空间组织基础:“私有”与“公有”
早期的共同体空间是围绕着血缘和家族为核心建立起来的,它在根本上是整体的与合作的,而联合体空间是在开放性的社会交往中形成的,它在根本上是个体的与分离的。在一个没有共同利益为前提的空间中,确保每一个个体的利益成为社会联合体空间形成的基础。随着生产与生活的发展,社会化分工开始出现,这使得社会分层开始出现,也直接带来了社会地位不平等的结果。人们为了各自的利益在相互分离的社会空间中结成暂时的群体,更有效地捍卫个体利益。为了维护和发展不断破碎和分离的社会空间,一个纯粹的保证每个个体利益的公共空间被创造出来,也就是与“私人”相对立的“公共”空间。这样,就产生了“公有”与“私有”的关系。
公与私的概念很早就有。在古希腊城邦中,就存在自由民所共有的公共区域和每个自由民所特有的私人区域之间的区别。在公共区域发生的公共生活与在私人区域发生的私人生活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征。这时以奴隶制为基础的希腊城邦,由于领主的存在,使得希腊城市与后世的城市的社会化程度相比还处于较低程度。城市社会的开放性有限,这时的公共区域还是一种建立在领主权威之下的自由民共有的共同体化城市空间。因此,放逐、没收财产和毁掉家庭都意味着脱离这个共同体化城市空间。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他甚至希望将处于私人区域的家庭解体,按照年龄与体质组织生育和婚姻,使得理想国的公民拥有共同的父母与共同的子女。这样的结果是使得城邦本身成了一个紧密的大家庭。《理想国》无限放大了希腊城邦中共有的界限,甚至将家庭、妻子和子女等共有,从而创造一个理论上的城邦共同体,并将私人区域等同于专用而公共区域等同于共用。这实际上是对氏族公社的朴素生活的回归,将公与私之间的利益冲突转化为共同或整体利益之下的内部问题。
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对立在古罗马时代主要体现在“罗马法”之中。在罗马法中有公法和私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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