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合同价格形式——采用国际上通行且与计价规范相配套的单价合同形式
1.2013版示范文本将合同价格形式分为单价合同形式和总价合同形式,不仅与国际接轨,而且与计价规范配套。
2013版示范文本第12条约定了两种合同价格形式,一个是单价合同形式,另一个为总价合同形式。
99版FIDIC红皮书第14.1款约定了合同价格条款,从该款来看,合同价格形式系单价合同形式。此外,该款同时约定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即也可以约定总价合同形式,但因通用条款未直接约定该种形式,故并非通常形式。
因此,2013版示范文本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实际上已经与国际上通行的单价合同方式接轨。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市场经济环境下通用的计价方式,因为其每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计价,是按照计价时的市场价格加上管理费、利润构成的,量与价进行了分离,且价格体现了市场价格水平。而作为单价合同,其基础就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否则,单价合同无从谈起。若采用定额计价,因没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单价,故无法采用单价合同。
因此,2013版示范文本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与现行普遍适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相配套。
2.2013版示范文本合同价格形式缺少了可调价格形式,难以满足定额计价方式的需要。
2013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约定的合同价格形式,只有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前者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配套,后者可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配套,也可以与定额计价方式配套。但是,与定额计价方式配套的合同价格形式更多的是可调价格合同形式,遗憾的是,该合同形式没有在通用合同条款中出现。事实上,承发包双方比较习惯且以前一直使用的计价方式为定额计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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