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6 地震、地质及岩土工程
对厂址的地震地质和工程地质等方面的区域地质背景资料进行研究分析,确定厂址区域地质构造发育程度,查明厂址是否存在活动断裂以及危害厂址的不良地质现象,对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作出判断,并提出防治的初步意见。对可能影响厂址稳定的地质问题进行研究和预测,对于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或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工程,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提出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意见,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GB 18306的规定,确定厂址的地震动参数及相应的地震基本烈度。对于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等特殊的工程,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厂址区域的地震动参数应采用地震主管部门对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批复意见。
当地震基本烈度等于或大于7度时,对有断裂问题的厂址进行实地调查和专门研究,分析断裂的活动性,对厂址稳定性作出评价。
根据土层的剪切波速试验资料,确定厂址的建筑场地类别。当厂址地震基本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地基土为饱和粉土或砂土时,应进行地震液化判别。
初步查明厂区的地形地貌特征,厂区的地层成因、时代和主要地层的分布及物理力学性质,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及其变化规律等,提出主要建(构)筑物地基方案建议。
厂址有压覆矿产资源情况时,应查明压覆矿产类别、储量、深度、开采价值及其影响;有压覆文物、古墓等情况时,应探明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4.5.7 厂址比较与推荐意见
应根据建厂的基本条件和电力系统的要求,对2个及以上厂址方案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并提出推荐厂址的意见和规划容量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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