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罗·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1948)在《经济学》中定义:“公共物品是这样一些产品,无论哪个人是否愿意购买它们,它们带来的好处不可分割地散布到整个社区里。”他们认为公共物品的特征是:任何人消费这种物品不会导致他人对该物品消费的减少,也就是说公共物品的个人消费等于集体消费。
保罗·萨缨尔森(1954)发表的《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首次提出了公共物品的严格定义:指出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物品即为公共物品。在理论上,市场机制可以有效地解决私人物品的供给和配置,但有一类物品的供给和配置市场机制办不到,而必须从税收中通过预算支出来解决。
雷诺兹(1959)在其发表的《微观经济学》中提出,作为纯粹的公共物品,其最基本的特征是无争夺性,即任何一位公民都可按既定的法律程序消费该物品,且不影响其他人同时对它的消费。而有些在消费中无争夺性的物品,对消费者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如水电费、不拥挤的车船票以及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教育、公路,甚至一些警务、消防等,这些物品也仍然属于公共物品。穆斯格雷夫(1959)认为,如果我们把这种收费看作是一种“入场券”的话,那么,进入这一领域中,这种物品也具有相对意义上的无排除性。
曼瑟尔·奥尔森(1965)发表的《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指出:“任何物品,如果一个集团X1…Xi…Xn中的任何个人Xi能够消费它,它就不能适当地排斥其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则该产品是公共物品”。奥尔森对“公共物品”的理解侧重于“物品消费上的非排他性”。此外,他还做了两点说明,一是多数公共物品只有在特定的集团巾研究才有意义;二是强调“供给的相联件”,而物品“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并不是界定“公共物品”的必要条件。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