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卫生法律制度的制定程序
1.卫生法律的制定程序全国人大制定卫生法律的程序如下:
(1)准备:编制立法规划、作出立法决策、起草法律案等。
(2)提出法律案: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卫生法律案。
(3)审议法律案: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卫生法律案,由有关的专家委员会进项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人大常委会会议。卫生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4)通过法律案:卫生法律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对法律草案加以修改,形成卫生法律草案修改稿。经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后,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法律草案修改稿作进一步修改,形成法律草案表决稿,可交付表决,由人大常委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5)法律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卫生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2.卫生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1)立项: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有权根据需要,向国务院报请立项,由国务院法制办编制立法计划,报请国务院批准。
(2)起草:起草工作由国务院组织,具体起草工作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承担。起草法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时,应以一个部(委局)为主起草,必要时成立专门的起草小组。在起草过程中,要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3)报送和审查: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对草案各方面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报送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审查。国务院法制办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4)通过和公布: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或总理批准后,有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或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
(5)备案:卫生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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